中评协[2011]228号
颁布时间:2011-12-30 09:58:47.000 发文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商标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商标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商标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商标资产评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分析、估算中应用的数据、信息应当与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保持相关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资产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商标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时,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商标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其说明,商标注册号、注册期限及核准的注册类别;
(二)商标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以及商标注册、转让和继承程序办理情况;
(三)指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四)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情况。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标资产的法律状态。商标资产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变更情况,商标续展情况,商标专用权质押情况,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及涉及诉讼情况等。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评估对象确定为单一商标或者商标组合。
对商标专用权评估时,应当将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标组合。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许可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登记机关的备案资料或者有关商标许可约定的书面文件,应当关注商标许可形式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历史质押记录,以及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的情况。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商标资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和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三)商标权利限制情况,包括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法律诉讼等;
(四)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六)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七)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八)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发展状况;
(九)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竞争状况;
(十)商标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一)类似商标近期的市场交易情况;
(十二)商标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十三)商标权利维护方面的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成本费用等。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商标资产使用相关的财务数据或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商标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商标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并考虑其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需求,关注商标的美誉度、认知度以及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预期收益。
商标资产的预期收益应当是因商标的使用而额外带来的收益,可以通过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估算。确定预期收益时,应当区分并剔除与商标无关的业务产生的收益,并关注以下因素:
(一)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市场规模;
(二)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地位;
(三)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的合规性、技术的可能性和经济的可行性。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可以按照销售收入、利润或者现金流等口径,合理估算商标资产预期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应当根据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收益期限。收益期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商标商品的产品寿命、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商标未来维护费用、所属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状况、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资本成本,以及商标商品生产、销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商标资产折现率应当有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商标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对收集的可比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形式、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预计收益期限、商标维护费用、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商标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商标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贬值。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商标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反映商标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的基本情况;
(三)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四)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中涉及的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五) 商标资产产生收益的方式;
(六)商标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预计收益期限;
(七)对影响商标资产价值因素的分析过程;
(八)使用的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九)商标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