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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

颁布时间:2009-08-13 11:02:22.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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