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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2011]24号

颁布时间:2011-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行业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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