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11-14 09:49:53.000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12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证上[2008]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现异常;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第十三条 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出席相关会议;
(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八)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否具备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
(五)上市公司回答本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相关问题的情况;
(六)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
(一)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二次以上;
(三)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六)定期报告未能按照预约日期及时披露,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八)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答复公司关于市场传闻的求证、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能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格履行重大事项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备《声明及承诺书》,或向本所报备或披露的《声明及承诺书》、《履历表》及个人简历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十二)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
(十三)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十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80%;
(十六)公司被本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本所累计二次以上出具监管函;
(十八)因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十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五次以上;
(二)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不同但情节较轻的;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但情节较轻的;
(六)在申请办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和上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股权激励授予和行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证券停牌和复牌等业务时发生重大差错;
(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合计达到二次以上;
(八)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九)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十)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低于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且低于5%;
(十二)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十三)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十四)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累计金额在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上;
(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50%;
(十六)公司被本所三次以上出具监管函;
(十七)公司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十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盈亏性质不同且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情节严重的;
(六)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七)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八)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12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证上[2008]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