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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9.2.5)

京国税发[2008]192号

颁布时间:2008-07-25 10:24:5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7月25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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