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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9.2.5)

京税一[1994]255号

颁布时间:1994-04-23 10:16:42.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4号《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开具、抵扣办法及有关事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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