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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9.2.5)

京税一[1994]227号

颁布时间:1994-04-13 09:57:5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从事生产、批发、零售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4年5月1日起一律改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初级产品,仍按市局京税一(94)44号文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财税字(94)004号文第二条第6款“批发、零售的种子……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是指商业企业批发或零售上述产品,不包括生产企业。

  三、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或经营财税字004号文规定降率或免税以及改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应纳税金的,其1994年1月至4月因种种原因发生的欠缴增值税,应按现行规定清理并补征入库。

  四、各分局应注意了解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市局。

  1994年4月13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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