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2008-01-28 10:27:15.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下列行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文物经营单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销售古玩及古旧字画。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生将融资租赁的设备收回并销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