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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1996]68号

颁布时间:1996-02-13 14:31:25.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你省《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6]116号)收悉。关于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现批复如下:

  输变电工程一般是由变电所安装及线网架设等项工程组成。如果整项工程是一个纳税人承包的,并且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

  1996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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