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54号
颁布时间:2007-04-04 08:37:57.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经研究,现对湖南省农村信息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从营业额中冲减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货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二00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