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厅发[2010]53号
颁布时间:2010-06-22 14:51:55.000 发文单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国家人口计生委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第39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计生委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合作项目是指国家人口计生委与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国外捐赠机构、外国政府、国外非政府组织、国外学术机构等联合实施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是指受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国外捐赠机构、外国政府、国外非政府组织、或国外学术机构等委托,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实施,用于已确定项目专项资金。该资金是按照项目文本要求和资金使用约定由项目执行单位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委托方确定中介机构审计的代管资金。
第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是指签署并执行项目的部门或受签署部门委托执行项目的单位及专门成立的项目办公室。
第五条 鼓励委机关各单位和各直属联系单位多渠道争取国际合作项目,支持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宣传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六条 国际援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按项目文本或协议规定的预算,专款专用。
(二)所有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纳入委本级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严禁超预算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转移项目资金。
(四)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审批实行“专项控制、分级审签”。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费审批控制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五)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资金使用和管理状况。
第七条 国际合作项目执行单位原则上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资金援助和管理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国际合作司和财务司共同配合,协助资金委托方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其职责是:
(一)国际合作司负责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合作文本或协议,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司备案;督促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绩效评估;对确因实际需要所做的项目预算调整进行审核。
(二)财务司负责项目资金账户管理;会同国际合作司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财务监督及管理;承担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定期向委领导通报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收支情况。
(三)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报销,配合项目资金援助机构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审计。
第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和项目文本的要求编制项目,细化预算,经国际合作司审批后,报财务司备案。
(二)对确定的项目和预算,按要求提交资金需求报告。
(三)按照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项目文本或经费定额使用项目资金。
(四)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支出明细具实上报财务司、国际合作司。跨年度的项目在项目结束时,要提交项目资金支出明细和财务分析报告。
(五)接受财务司、国际合作司对所负责项目的财务监督、检查,配合项目资金援助和管理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审计。
(六)国际合作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资金应专账核算,配备专或兼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计划、审批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
(—)每年在研究确定委本级经费预算时,由财务司、国际合作司向委主任会议提交该年度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收入预算和上年度支出、结存情况报告。同时提交经审核后的该年度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安排报告,由委主任会议审议批准。
(二)经委主任会议审议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由财务司、国际合作司下达到各项目执行单位。
(三)各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委主任会议审议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及项目文本实施项目和财务管理。
(四)国际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经费安排计划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执行单位向国际合作司、财务司提交项目和计划变更报告,经审核并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支付,实行审批权限管理;审批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不得拖延办理。
(一)5万元以下(含5万)的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结转资金的支出,由项目执行司(厅、局)负责人按照支出范围审核,国合司和财务司负责人核准;
(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的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结转资金的支出,由项目执行司(厅、局)负责人提出申请,国合司和财务司负责人审核,分管国际合作委领导批准;
(三)1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结转资金的支出,由项目执行司(厅、局)负责人提出申请,国合司和财务司负责人审核,由分管财务委领导和分管国际合作委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对项目援助方提供的器材设备,项目执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
项目设备登记表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采购时间、发放地点等。合作项目结束后,援助方提供的设备和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设备,原则上由项目执行单位继续使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同时报国际合作司、财务司备案。
第十三条 需要采购的项目设备和物品,项目文本或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照项目文本或协议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按计划安排规定执行,项目结转资金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管理。
(一)国际合作项目结转资金指当年项目已经执行但尚未完成,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国际合作项目资金。
(二)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财政年度结束后的第一季度会同财务司和监察局向委主任会议报告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并提出结转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委主任会议审议批准。
(三)国际合作项目年度结转资金应用于下一年度同一项目的活动。
(四)项目结转资金必须在项目执行机构或项目执行办公室进行管理、核算。
(五)国际合作项目结转资金的管理、使用原则上接受审计、监察机关(或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直属、联系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的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10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