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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验收办法

信部运[2002]350号

颁布时间:2002-08-14 15:39:14.000 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贴息/重点招议标合同》(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合同)及有关材料,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章 项目执行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在项目执行期内按基金项目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基金,并在每年年初按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求报送上年度决算。

  第三章 报请验收

  第四条 项目完成后的两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清理该项目收支帐目,如实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验收表》等相关辅助材料(财务报表需要经过社会独立审计),并报请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四章 组织验收

  第五条 接到验收申请后,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小组组长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指定,副组长由项目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人选担任,小组成员由行业专家、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如下验收文件:

  (一) 项目批准文件(信息产业部项目下达文件);

  (二) 项目合同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

  (三) 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项目执行期内日常执行报告及年度决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技术(即项目进度、质量、技术等)和资金使用(即用款范围、财经纪律、使用效益及贷款偿还等)情况;

  (四) 项目总结报告(包括《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验收表》);

  (五) 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经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财务报表)。

  第七条 验收时,重点检查项目的执行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承担单位按先前签订的合同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辅助资料。

  第八条 验收程序如下:

  (一) 查阅:查阅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

  (二) 审查:根据验收方案,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财务数据、业务资料和文字记录进行审查;

  1.审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划、比较分析、帐户分析、实地观察、查询、调查等。

  2.审查抽样采邓随机抽样,抽样比例由验收小组根据工作量和具体情况决定。

  (三) 现场查验: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查实的情况,应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通过实地查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明材料,记入验收工作低稿。验收人员收集证明材料时,应不少于两人,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证据要充分。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 分析:对验收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比较分析,以确定查证的问题。

  (五) 评价:对照审阅和查验的情况事实进行综合和判断,对验收内容做出验收结论。对验收事项的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或证据不足,或缺乏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暂不作结论性评价。

  通过第一次核查、查验、分析和评价后,如果还有未解决的问题或对有些事实仍有疑点,需要次组织验收,直至把事实和问题查清楚为止。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九条 验收完毕,验收小组组织专家及相关机构评审将做出的验收结论性意见,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办法》做出验收结论,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执行。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向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汇报验收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验收办法解释权归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验收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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