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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1]854号

颁布时间:2011-04-25 14:22:40.00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产业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精神,发展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从2008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准四川省南充市的两个区[县]和重庆市的三个区[县]开展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其他西部省区也积极推进农民创业工作,并要求作为工程试点地区。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但也存在不少困难。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有关政策措施,促进试点工作规范、高效进行,现将《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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