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政办发[2008]315号
颁布时间:2008-11-20 16:27:19.000 发文单位:无锡市政府办公室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所有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项目、应用系统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等项目。
第三条 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资金平衡、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坚持资源整合、共建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
(二)属于公共财政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
(四)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时间要求向市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申报;
(二)明确申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信息化专项资金、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三)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申请使用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办每年定期受理;对申请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化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
第九条 对单位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其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按照下列原则共同审核:
(一)对于符合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列入信息化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二)对于部门系统内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三)对于单位内部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平衡。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与有关规划的符合情况;
(二)项目与需求的符合情况;
(三)项目建设依据的充分性;
(四)项目建设的紧迫性和效益;
(五)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评估;
(六)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的情况;
(七)项目利用存量资源以及本市公共性平台的情况;
(八)技术方案的合理性;
(九)资金估算的合理性;
(十)以往信息化项目的建设、验收、审计和绩效评估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对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按照评审结果分别处理。
对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经市信息化办公室核准汇总,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报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按照财政预算编报程序共同确定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对申请使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经信息办组织评审提出意见后确需实施的,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中进行安排。
对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经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由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确定的项目预算安排项目经费。各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确定的预算进行实施,超出预算部分须重新评审。
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申报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列入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协议,并根据核准的预算进行实施。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协议的要求,开展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各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安全、信息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批准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签订的管理协议要求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第十六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总结,出具项目决算资料,并将完成情况和决算资料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
对已经建成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