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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08]73号

颁布时间:2008-12-18 10:51:06.000 发文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财政局

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

  《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按照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文化要素集聚、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创新活跃的文化大都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央及本市有关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精神编制预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中央和地方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有助于增加对文化的投入,有助于增强宣传文化管理职能部门的履职能力,有助于增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产品的生产能力,有助于吸引和壮大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有助于增强对民众公共文化权益的保障能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对于效益好、资金回收期短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类整合、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对市级宣传文化单位部门预算专项项目经费中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整合纳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相关宣传文化部门,根据本市宣传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共同编制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加强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等,具体是:

  (一)哲学社会科学与思想理论建设,主要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宣传、普及和出版工作;

  2.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和决策咨询等活动;

  3.培育学术名刊和基础类学术团体;

  4.理论研究基地建设;

  5.理论骨干培养;

  6.思想文化动向和宣传文化工作综合性、全局性课题调研分析;

  7.社会舆情收集分析;

  8.优秀学术成果奖励;

  9.社会科学管理和学术网站建设。

  (二)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包括:

  1.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市民素质提高工程;

  3.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4.上海志愿者服务体系建设;

  5.重大社会活动组织;

  6.精神文明信息化建设;

  7.公益广告建设与管理。

  (三)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重点出版领域建设,主要包括:

  1.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编辑业务大楼的改建、维修;

  2.新闻、出版等宣传文化单位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

  3.古籍整理;

  4.重点出版工程的扶持和奖励;

  5.重点公益性媒体运营补助和政府宣传舆论项目的采购;

  6.媒体品牌建设工程的扶持和奖励;

  7.新闻媒体全国性、全市性重大新闻宣传活动和重大题材的策划、组织、评估及奖励等;

  8.各类全国性、全市性重大新闻出版奖项的培育、评审和奖励等;

  9.全市新闻、出版领域重大活动,包括上海书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等;

  10.新闻出版领域年度专题阅评、督查专项教育的组织、实施、评估和奖励等;

  11.新闻出版学术研讨活动和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工作;

  12.支持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年度发行收订工作;

  13.资助重点网站的建设;

  (四)社会宣传,主要包括:

  1.形势任务宣传教育;

  2.先进典型宣传教育;

  3.重大节庆社会宣传;

  4.重大建设工程与实事工程宣传;

  5.全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主题活动;

  6.全市基层宣传教育工作成就交流展示;

  7.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企业文化建设;

  8.网宣和网络文化重大活动;

  9.网络文化重大奖项评选;

  10.网络评论平台建设;

  11.网络舆情监管平台建设和升级。

  (五)对外宣传,主要包括:

  1.重大对外宣传活动,包括上海城市形象海外推广活动、上海世博会对外宣传、“上海周”、境外驻沪媒体大型活动及文化对外宣传活动等;

  2.重点对外宣传媒体的重要对外宣传项目扶持,包括上海日报、外语频道(频率)、新民晚报海外版、外语新闻网站和中文媒体的海外推广等;

  3.对外宣传设施的运营,包括对外文化交流基地建设、国际访问者中心建设、采访线工程建设、城市呼叫中心建设等;

  4.对外宣传课题的研究;

  5.重要电视形象片、音视频内容、平面出版物等对外宣传品制作发行传播的扶持;

  6.对外宣传工作的奖励,包括“银鸽奖”评选、上海市对外书刊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评比、新闻发布及回应联动机制奖励、重要舆情研究、判别及热点问题舆论应对奖励等。

  (六)文学艺术的资助、投入、奖励和有关重点项目扶持,主要包括:

  1.重大文化节庆活动及相关群众文化活动资助;

  2.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的评估和奖励;

  3.国有市属文艺院团的年度考核和奖励;

  4.国有市属文艺院团的设备更新配置;

  5.重大艺术作品收集收藏和艺术档案收藏整理工作(含舞台艺术作品的录制、版权收购,重点演出项目的音像资料制作整理,梳理历史遗留的重点版权问题);

  6.国家重点扶持的艺术门类发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扶持和优秀文化传统艺术的传承、抢救、整理;

  7.上海文艺创作“三品”(新品、优品、精品)的创作资助和奖励;

  8.年度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投入和国家重点创作、评比项目的资助、配套奖励和宣传;

  9.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创作工程(含文学、舞台艺术、影视剧、美术等创作工程);

  10.文艺舆情研究判别、加强文艺评论及中央媒体的宣传接待;

  11.重点文学艺术作品的研讨、出版、展览、交流的资助或投入;

  12.资助本市文艺创作骨干和主创人员业务学习、培训、交流、观摩及文艺创作骨干人员、重点文艺人才出国学习考察费用;

  13.本市国有剧场的设备更新改造和剧场修整等费用;

  14.委托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等对各类公益性文化资助项目的接受申报、评审、监管、评估和审计等费用。

  (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作扶持,主要包括:

  1.国家重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补助,如:有线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基层(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

  2.民族、民俗、民间文化工程建设,如:传承人资助、古籍整理、文献抢救、政策宣传普及实施等;

  3.博物馆运行补贴,包括落实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以后中央文件规定的相关补贴,对民间和行业博物馆开展公益性活动的补贴等;

  4.全市公共图书馆网络体系建设补贴;

  5.全市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运行管理经费,如:举办社区文化活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的研发运行和监管、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等建设、运行、管理经费;

  6.全市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监管、评估工作;

  7.全市性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配送体系建设;

  8.全市性对群众文化活动的奖励和补贴;

  9.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政府资金补贴;

  (八)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和扶持,主要包括:

  1.对政府鼓励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补贴、奖励;

  2.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符合政府导向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3.鼓励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4.重点文化单位和文化项目的补贴和贷款贴息;

  5.对优秀文化企业的奖励;

  6.开展重大的、有影响力的文化产业活动;

  7.投资设立文化产业基金;

  8.政府文化投资公司以控股、参股等方式直接参与战略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等,包括互联网视频、音频新媒体等项目;

  9.文化产业规划和研究,包括信息采集、课题调研、项目咨询、发展报告、专项规划和产业统计等;

  10.文化市场建设、监管,包括文化要素市场补贴、文化执法补贴、本市互联网违法违规举报平台建设、网络文化协会建设等。

  (九)文化人才资助与奖励,主要包括:

  1.高层次文化人才、紧缺文化人才的引进,包括住房补贴、医疗保险及安置费等;

  2.优秀文化人才的培养,包括“文教结合工程”、“优秀人才成长工程”的人才培养项目及人才实践基地经费等;

  3.优秀文化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奖励和资助,包括对获省、部级以上奖项和荣誉称号的、或有特殊贡献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文化人才及其团队进行资助和奖励;

  4.特殊文化人才的保障。根据高端人才的不同层次给予特殊津贴,根据特殊艺术种类从业人员(武戏、舞蹈、杂技等)的特点给予津贴、补助、保险等;

  5.文化人才队伍调研与规划;

  6.文化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包括文化人才资源状况调研、文化行业人才信息平台专属系统研发、文化人才信息的采集与发布、网络基础设施和相关硬件配置以及运行管理、干部管理工作信息查询系统的开发等;

  7.文化人才评估系统建设。包括干部公开选拔工作、文化行业专业岗位标准的制定、文化人才认证项目的开发、文化人才素质能力测评系统的开发、文化人才测评与认证的实施等;

  8.文化人才培训;

  9.文化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联系、教育、引导。

  (十)文化发展和改革中必需的其他文化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专项审计和内部审计表彰等;

  2.信息安全支撑与保障工作等;

  3.党风廉政教育、制度、监督、办信查案和队伍建设等;

  4.各类宣传文化工作项目组、办公室的工作经费保障等5.宣传文化行业党建工作,包括先进典型库建设、工作考评、典型表彰、网站建设及远程教育和重大课题调研等;

  6.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文化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各市级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算。

  (一)预算申报。各市级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每年部门预算“一上”前,将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项目和经费需求报市委宣传部汇总。

  (二)预算审核。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宣传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需求,对上述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目标要求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审核、统筹安排,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

  (三)预算安排。市委宣传部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专项资金额度编制项目预算,分别纳入各市级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实施单位。暂时不能落实到具体实施单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代编预算。

  第十一条 对通过政府投资公司的投资、参股等方式实施的重大文化项目投资,应先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以内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需要调整预算的预算单位向预算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补贴、专项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资助和补贴主要适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重点出版领域建设、社会宣传、对外宣传、文学艺术资助(包括通过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评审资助的项目)、文化人才资助与奖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基地建设、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优秀文化企业和管理者的奖励、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等。

  (二)专项投资,主要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文化产业基金、重大文化投资项目,通过政府文化投资公司实施并形成固定资产或股权。

  (三)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对文化和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以及有偿还能力的公共文化设施、技术改造、专业设备更新、部分文化产业项目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方式分为全额贴息和部分贴息。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资助和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按照项目进度和单位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规定程序拨付。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对经批准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贴息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以及已发生的银行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宣传部的办理意见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和提供的贷款相关资料,按规定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单位。

  贴息金额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超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九条 对经批准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重点文化项目投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和年度预算,将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指定的政府文化投资公司。通过政府文化投资公司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股权项目,应按照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帐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当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决算。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要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另行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宣传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情况,设立区(县)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拟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度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二〔1995〕8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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