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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京政发[2008]50号

颁布时间:2008-12-24 09:58:58.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方针,充分发挥首都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首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总体目标,遵循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保障、体制创新、整合资源、打造品牌、传承发展的方针,多途径、多模式、多层次地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

  一、建立健全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一)实现中医药服务体系城乡全覆盖。到2010年,以城乡大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为骨干,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为网点,构成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在卫生服务总量中的比重提高5%.

  加大政府投入。3至5年内,按照国家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西医结合医院重点单位建设标准,完善本市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强全市中医医院建设规划,先期启动6所远郊区县中医医院改扩建任务,改善就医条件、提升服务能力。

  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标准及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医药设置要求,城乡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置中医科、中药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服务。对在五环以外和新建居住区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大型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机构,政府在规划用地、医疗保险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医疗保险政策上支持名中医创办中医诊所;引导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推进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二)实施“三进”战略,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成立首都中医药健康促进专家指导委员会,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作,会商论证并及时发布健康促进、亚健康干预、重大疾病防治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医药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都要配备中医药技术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知识与技术。

  在首都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中建立一批“治未病”试点单位,在重大疾病预测预防、疾病康复、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运动保健、食疗推拿、托老保健等领域,为创新中医药“治未病”健康服务模式提供技术支撑。

  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突出中医“治未病”的特色优势,将疾病防治的关口前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药健康促进指导室,为城乡居民建立中医健康档案,按照人群体质特点、健康状况、年龄层次和季节气候特点,为城乡居民提供个性化的中医医疗、膳食、起居、运动、心理等养生保健处方。政府设立中医药科普专项经费,在各种宣传媒体开辟中医药文化宣传专栏,推动中医养生保健思想和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中医药服务和中医养生保健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使群众“少得病、不得病”,把中医药服务贯穿到社区卫生保健、预防、医疗、康复的全过程。

  (三)实施“三名”战略,打造首都中医药服务品牌。“十一五”期间,整合首都优质中医药资源,打造一批京都中医“名院”;激活城区区属中医医院资源,向中医优势专科专病品牌医院转型;加大国家级和市级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力度,建成20个国家级领先“名科”。

  健全首都中医药人才的表彰奖励机制,树立一批首都国医老师和中青年名中医,激励中医药人员努力成才,培养和造就更多受群众欢迎的中医“名医”。

  二、大力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一)对名老中医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给予支持和奖励。对名老中医著书立说、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给予政策支持。政府投资建立首都名老中医研究室、工作室,系统总结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和学术思想。市级和国家级老中医药专家完成一期传承任务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二)建立师承教育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挂钩制度。定期选拔百名中医药优秀人才,作为国家级和市级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和学术思想继承人员;继承人员通过国家组织的相应考试(其中可以医古文代替外语)、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开设的相应学位课程,并通过继承结业考核和考试,学位论文答辩合格后,即授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三)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在北京应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主题计划、重点产业技术竞争力主题计划中,增加中医药基础理论创新和新药创制研究内容。每年组织一批中医药领域科研项目,将首都中医药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列入“重大科技需求专项”,加快立项,力争短期内取得突破性成果。

  三、全面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中医药学科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发挥首都吸纳人才的地域优势,引进在全国中医药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和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成立首都名医研修院,聘请全国及首都地区名老中医系统讲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定期遴选一批首都优秀中医药人才进院集中学习、博采众家之长。通过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继承、重大课题研究、重点学科建设等途径,着力加强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

  (二)加强城乡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培养。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生每人300学时的中医药技术能力培训。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3年内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有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有以中医为主或能够运用中西两法为群众服务的医生。

  (三)建立优质中医药资源向社区、农村转移的长效机制。实施城区三级中医医院对口支援郊区中医医院的“手拉手”工程。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在全市城乡统筹实施大型中医医院专家到社区服务的“中医专家社区巡诊制”,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周都要有中医专家定时、定点出诊。允许公立医院经验丰富、水平高、群众欢迎的名中医师到执业注册地点以外的社区、农村行医,让城乡居民不出社区(村)就能够“看得上病、看得好病”。

  四、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

  (一)培育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支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的中药研发和生产,鼓励和引导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壮大首都中医药产业实力。

  (二)支持中药创新体系建设。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扶持北京市中药研究所中试基地平台建设,为加快首都名老中医验方的研究和开发新药名药提供公益性的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鼓励中医名方以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实现产业化。吸引国内外中医药技术成果到首都落户。

  五、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与国际交流

  (一)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深入挖掘首都中医药文化积淀,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开展中医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保护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营的中医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创建中医药科技文化园区、博物馆等中医药文化产业基地,采用动漫画、影视、讲坛等先进科技传播手段,传播、普及、弘扬中医药文化。中医药专家要上电视、上广播、上报纸,中医药知识要在中小学进教材、进课堂,提高对中医药文化的普遍认同。中医机构要在环境、建筑、服务和管理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

  (二)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与交流。建设好北京市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中心。办好首都中医药数字博物馆;支持创办“世界中医药北京论坛”,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政府组织、中医药行业协会与学术团体定期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扶持和协助有条件“走出去”的中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与合作。

  六、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政策

  (一)完善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确保突出中医特色优势,防止和杜绝“以药养医、以西养中”现象延续。适当调整中医特色诊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建立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实行中医特色服务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并与财政补偿挂钩,考核合格的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津贴由财政全额拨款,保证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二)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中逐步增加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引导群众享受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将门诊煎药费、辨证论治费和处方调剂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研究制定对门诊发生的医保起付线以上的针灸治疗费用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传统中药饮片费用报销的优惠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在报销范围和比例上向中医药服务倾斜,切实减轻农民的医药负担,让农民“看得起病”。

  (三)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优质中医药特色服务的有效载体。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验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的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均可以作为使用历史的证明资料,依法简化制剂申报程序、加快审批。

  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进社区、进农村,让更多患者受益。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

  扶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支持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医医疗机构共建制剂室,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医药应急能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中医药服务。允许医疗机构按照首都中医药健康促进专家指导委员会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为患者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七、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中医药管理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好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中医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履行本辖区中医管理职能。各级卫生监督所要配备中医药人员。加强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法规监督力量,依法加大监管力度。

  (二)建立中医药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为加强综合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发展首都中医药事业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制定专项实施意见,指导各区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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