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08]84号
颁布时间:2008-12-01 09:48:07.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下发以来,各地特别是金华、衢州、丽水等地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政策理解不一致、操作程序不明确、相关规划之间缺乏衔接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深入推进。当前,我省正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更加紧迫。因此,为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开发利用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开发利用。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要遵守土地、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征占用林地涉及农民经济补偿的,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有序有度开发利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产业带建设、耕地保护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实施,统筹安排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地块和时序,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一哄而上、无序开发。
(三)坚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要根据低丘缓坡的自然属性和区位条件,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做到“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建则建”;节约集约利用低丘缓坡资源,科学安排建设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保护好耕地和生态环境。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编制及其衔接工作
各地在修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并体现本地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实际需要。县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在摸清资源现状的基础上,编制县级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开发利用思路、目标和时空布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林业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对城镇周边、土地贫瘠的区块,应规划为建设用地,以拓展发展空间、缓解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对土层厚、有水源的地块(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除外),可规划为耕地开垦区,以增加耕地资源、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对林分质量较好的成片林地,应尽可能保持现状,以增强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县级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市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报省、市发展改革、林业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省发改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参与,组织编制全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包括建设用地区块和耕地开垦区块)规划,明确功能定位、开发利用布局范围及时序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全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重点区块所在县(市、区),还需单独编制开发利用实施规划,并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衔接,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对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块,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要共同努力,统筹解决相应县(市、区)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调整、修编问题。
三、进一步明确并细化鼓励政策
(一)加大土地指标支持力度。根据各地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情况给予专项安排;在安排年度非耕地计划指标和林地征占用指标时,对低丘缓坡重点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省委托造地新增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提高到10%.
(二)按低限收取森林植被补造费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林地被征占用时,森林植被补造费用不加倍收取,即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三)多途径实现林地占补平衡。收取的森林植被补造费用使用安排上与承担补造林任务挂钩。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造林,加强退耕还林和城镇、“四旁”绿化工作,积极营造沿海防护林、农田林网,改造低产林提高林分质量,努力实现全省林地占补平衡。
(四)加大资金投入。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的“土地开发项目”、“省级委托造地项目”专项资金,对低丘缓坡重点区块予以政策补助倾斜,促进这类区块加快开发利用。
四、进一步规范林地确认和转用程序
(一)林地确认。对历史上既确认为林地,又确认为耕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颁发过林权证的,按林地认定;没有发过林权证的,按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认定地类。
(二)林地转用。对利用低丘缓坡林地进行建设用地开发的,按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涉及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进行开垦的,开发项目实施前应由开发单位按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林资〔2006〕74号)和省林业厅《关于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涉及利用林地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浙林资〔2006〕98号)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