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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9]4号

颁布时间:2009-01-15 13:03:49.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近些年来,特别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出台以来,我省建筑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持续提升,“走出去”发展步伐明显加快。2007年,全省建筑业实现省外产值3046亿元,实现境外承包工程产值20.8亿美元,境外施工人员达2.45万人,“走出去”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为继续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继续保持我省建筑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国际建筑市场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我省建筑业企业实力较强、机制灵活的优势,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和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加快实施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着力推进我省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快推进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跨越。

  二、近期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省新增对外承包工程企业50家以上,实现境外承包工程合同额60亿美元以上,外派建筑劳务5.5万人以上,境外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率达18%以上,省外建筑业产值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保持在40%以上,国内市场占有率保持在15%以上,形成若干家产值超百亿的特大型企业,形成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外向型企业,建筑业专业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国际国内市场的品牌效应进一步显现,为培育建筑强省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创新对外经营方式,壮大“走出去”发展队伍

  (一)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改革政府投资工程投资体制和承发包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EPC(设计─采购─施工)、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模式,加快构建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形成勘察、设计、监理配套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育一批适应国际通行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外向型企业。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湾地区建筑市场,积极拓展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战略市场,特别是一些特大城市的建筑市场,并加快形成这些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托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或设立区域性的专门办事机构,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推荐我省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省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申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企业申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

  (四)支持企业多途径多方式参与国际工程承包。鼓励企业探索利用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组织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共同参与国际承包工程。鼓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比较优势,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承包境外大中型工程项目。鼓励通过新设、收购、控股等方式,在境外投资设立工程承包企业,获取当地各类投标承包资质,为在更多国家和地区争取更多的总承包项目取得“通行证”。鼓励企业继续开拓东南亚等传统市场,重点开拓非洲、中东地区等新兴市场,积极开拓欧美等高端市场。

  (五)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多元化经营。支持建筑业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发挥我省加工制造业基础雄厚、门类齐全的比较优势,引导建筑业企业与相关产品制造商合作,共同推进与工程项目相配套的产品加工生产,推动建筑业企业向相关产业拓展和延伸。通过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带动技术、劳务输出和产品、设备出口,积极推动和引导我省技术成熟、市场饱和的产业逐渐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梯度转移。

  (六)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分级分类指导。各级外经贸、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分级分类指导。对尚不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条件的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引导其规范管理,使其尽早达到境外承包工程经营要求。对已经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要积极推动其“走出去”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积极推动企业间的资源整合与联合,促进总承包企业之间,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之间,施工企业与投资、设计、监理和运营企业之间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七)对“走出去”发展企业在评优晋级方面给予倾斜。在评选各类先进中,在同等条件下对境外省外承包工程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予以优先考虑。境外获得的各项荣誉,在本省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优先认可。境外承包工程年完成营业额超5000万美元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时予以支持。对境外从事工程经营管理的人员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加大对“走出去”发展的资金支持

  (一)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激励作用。积极运用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获得国内银行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从事境外投资业务在国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建筑业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国际市场宣介、办理各类认证、参与境外投(议)标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二)加大建筑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研究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授信额度的差别化管理,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对EPC、BT、BOT、BOOT等工程项目,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特大型建筑业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加大境外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各种所有制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经济效益明显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积极争取开立最高额度的保函。鼓励建筑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帮助建筑业企业解决在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开具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将建筑业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纳入出口信用保险范围,积极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建筑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照我省支持外贸发展政策,给予同等比例的保费补贴。

  (四)公平企业税负。对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项目避免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按现行国家、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办法缴纳。对境外承包项目工程项下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出口,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五、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健全“走出去”发展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劳务合作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外经贸、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主动为境外承包工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建立重点企业和大项目的部门联系机制。对境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到1亿美元的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大项目,各级外经贸、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密切跟踪联系,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三)建立健全境外承包工程专业人才培训机制。各级外经贸、建设等部门要通过举办境外投资推介会、研修班、培训班等形式,加快培育一支熟悉国际承包经营管理的人才队伍,支持企业逐步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实施“培养国际工程承包人才专项计划”,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吸纳和培养外向型专业人才,发挥龙头企业人才带动作用,以境外项目实施来锻炼和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加快劳务基地建设,强化境外劳务培训,加强外派劳务资源培养和储备。继续加强建筑业民工学校建设,为境外劳务输出提供基础培训,不断提高民工素质。

  (四)建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技术服务机制。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库,对对外承包工程遇到的难度较大的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问题,及时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进行研究会商,帮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五)强化“走出去”人员的安全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对“走出去”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时支付境外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办理相关人身保险,有效落实防范措施,为“走出去”人员提供安全保障。要建立健全安全协调和应急机制,制订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特别是对重点地区、敏感地区要予以高度关注,一旦发生境外突发事件,确保及时、有效、稳妥地加以处置。

  (六)加强改进境外承包工程的信息服务。各级外经贸、建设、公安、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外事等部门要在其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积极推介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发布境外投资环境介绍,国家、省级援外项目和境外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引导企业寻求商机。

  (七)优化“走出去”发展的相关配套服务。各级公安、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外事等部门要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企业可自行决定为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所在地长期居留证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行申请。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特点,给予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必要、合理的用汇和更加便利的外汇核销、退税手续,为建筑业企业在对外担保、境内外融资、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提供直达便利。

  (八)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各级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强化信息、业务咨询等相关服务功能,组织专家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相关法律、规范、标准的中外文互译,建立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联谊交流机制,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国内外建筑市场最新动态。要积极引导协调“走出去”企业加强联合协作,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无序竞争。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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