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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

川府发[2008]3号

颁布时间:2008-02-05 13:28:46.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该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有效制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综合性的执法工作,要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领导为召集人,省工商局、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监局、省安监局、省烟草专卖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建立信息共享等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制定人性化的监管措施,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经营。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服务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依法进行规范,办证办照费税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合法经营。

  (三)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者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

  (四)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部门职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依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活动场所及其他经营活动场所进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和评估、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食品添加剂、餐饮、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放射源安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监、煤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储存)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生产、外派劳务、典当、拍卖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职业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查处。

  (十九)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取缔。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者应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下,仍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六、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落实。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头把关,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对涉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业,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部门为该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对无须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经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发照审批部门为该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

  (四)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持证持照守法经营的意识,增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00八年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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