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09]23号
颁布时间:2009-02-12 09:47:47.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化对农民工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把做好农民工工作作为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大事来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管理服务,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环境,取得了明显效果。目前,在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9361万人,其中外省籍农民工5853万人,已成为我省新一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是全省农民工工作仍然面临着用工管理不规范、就业环境亟待改善、居住环境和生活卫生条件较差、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维权服务尚需进一步加强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效益下滑,就业岗位流失和用工需求减少,部分农民工陆续返乡,给农民工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工作的影响,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形势,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对策措施。要把做好农民工工作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从关注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继续深化对做好农民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敦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大规模集中裁员。对确需裁员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外,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监督,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裁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落实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及时收集和发布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保障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渠道快捷畅通。认真组织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春风行动”等品牌式专项活动的影响,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免费、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扩大农业产业链的就业容量,引导和支持农民广泛利用各类资源,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进集约经营,发展精深加工,在加大生产的深度广度中增加就业。扩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就业容量,通过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多种形式,组织农民大规模开展兴修水利、整治土地、植树造林、修桥筑路、治理人居环境,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中拓展就业空间,将促进农民工就业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扩大农村二三产业就业容量,积极发展家庭工业等多种形式的乡村工业,加快发展类型多样的农村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在活跃农村经济中创造就业岗位。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和动态掌握在我省境内开工建设的灾后重建、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工状况、务工待遇以及技能水平要求等具体情况,积极协调施工单位,尽可能多地招用我省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三、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务经济发展三年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4号)精神,继续推动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技能型、由临时短期型向长期稳定型、由农民分散自发为主向有组织输转为主、由省内为主向省外为主、由促进农民增收向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转变,全面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率、培训率和稳定率。进一步加大组织引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四个调整”。一是实现地域调整。在继续稳定东部沿海地区劳务基地的基础上,大力推动“东稳西进”工作,积极开拓西部地区劳务市场。二是实现产业调整。在继续保持第二产业务工规模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保二增三”(在保持第二产业务工规模的基础上,增加第三产业务工人数)工作,引导农民工向家政、餐饮等第三产业转移。三是实现岗位调整。积极推进“岗位提升”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四是实现时间调整。积极开展“反季节务工”工作,引导农民工转变观念,利用春节期间岗位空缺较多、岗位待遇较高的有利时机,获取就业岗位。
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办法,进一步加强省际间、地区间的劳务协作,将“走出去”与“请进来”密切结合,搭建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积极主动与输入地政府和用工企业,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以及工作配合,加强在组织输出、技能培训、维权等方面的合作,不断拓建劳务基地。充分发挥各级驻外工作机构的职能,广泛搜集用工需求信息,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及时发布。进一步完善运作机制,培育壮大劳务中介组织。建立劳务中介机构登记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鼓励扶持发展一批集技能培训、信息搜集、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为一体的劳务中介机构,组织引导他们适应经济形势和农民工就业形势的变化,调整工作重心,帮助更多的农民工实现输出就业。大力实施劳务品牌建设工程,组织开展全省劳务品牌评选创建活动,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鉴定发证、统一品牌标识、统一跟踪管理的要求,在巩固已有品牌的基础上,重点扶持培育已经形成且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优势工种,经过强化特色培训、强化营销宣传,培育和打造一批新的劳务品牌,形成品牌示范效应。
四、积极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
认真贯彻落实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完善以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培训为主的回乡创业扶持政策体系,稳定和完善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对回乡创业农民工支持的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回乡创业“绿色通道”。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回乡创业农民工开放,适当放宽回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加大金融支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规定,对持有劳务工作机构证明的回乡创业带头人,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开辟针对各类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专家指导、开业办证、创业见习、跟踪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强化农民工回乡创业培训,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培训内容,与小额贷款、企业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等有机结合,提供技术支持,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五、集中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
大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灾区建设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按照“各级政府决策政出一门、各有关部门对口争取资金、县区一级捆绑使用”的原则,采取统一制定培训规划和管理办法、统一审定培训机构、统一检查验收的办法进行管理,推动县区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等项目进行整合。同时,健全申报、考察、评审、公示等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行业特色,择优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明显的培训基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资金的10%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要求,切实落实培训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初次技能鉴定的,及时给予补贴。农业部门要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实施力度,严格按照基地认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检查验收“四个办法”和公示、第一堂课、台帐、月报、检查验收“五项制度”的要求,严格网上监管,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扩大和提高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能力。认真研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技能鉴定办法,实行单项技能证书认证,提高农村劳动力培训质量和就业水平。
进一步加强与外省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合作,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一是加强校校合作。在师资交流与培养方面,由外省市技工学校派出师资到我省技工学校授课,也可帮助我省培养师资力量。在改善教学手段方面,为我省技校学生积极寻求外省市的实训基地,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课件开发上加强合作。在合作办学方面,采取多种模式联合培养学生,创新招生、培训机制。二是加强校企合作。鼓励和引导外省市大型用工企业与我省技工学校的全面合作,重点是帮助我省技校学生解决实训和就业岗位问题。三是加强校市合作。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外省市技工学校的全面合作。每个市州应至少选择1户外省市技工学校进行对口合作,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
六、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
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认真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继续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着力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采取先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同时,研究制定农民工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继续坚持“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原则,努力满足农民工子女就学需求。切实做好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探索建立农民工及其同住家属的健康信息管理措施和办法。建立以输入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双向考核评估指标和体系,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政策扶持和用工单位负责的原则,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继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把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查,将农民工安全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特别要实行危险岗位和特种作业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的制度。要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安排组织好运力,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积极做好返乡和回城农民工的交通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自觉适应农民工工作的新形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上下连通、部门配合、地区协作的工作网络。要建立和完善调研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优秀事迹,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