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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0号

颁布时间:2009-02-12 13:44:26.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科教兴鄂”、“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实施。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400元的交通补贴;同时由各县(市、区)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尽快研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所需经费,除国家“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专项补助接受“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对参加“选调生计划”、“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公务员招考中,除特殊职位外,省、市两级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于参加有关基层服务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县、乡两级机关公务员招考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及农村申请登记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可免收登记费用。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支持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沌口开发区等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武汉城市圈在“两型”社会建设中,要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合并计算。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高校要把加强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增强创业意识作为转变就业观念的重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高校毕业生申请工商登记纳入“绿色通道”重点帮扶指导,提供及时详尽的信息咨询和登记办理指导服务。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及鼓励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承担25%.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以上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不低于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实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跟踪服务和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给予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扶持,资金来源可采取财政支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赞助等方式解决。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千人创业工程,为千名有创业意向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服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鉴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至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要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添置和更新必要的网络设备,开展在线咨询、远程面试、网上招聘、网上就业指导,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联通,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从今年起,所有普通高校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并将就业指导课纳入必修课或必选课,切实提高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质量。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建设,切实做到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要认真落实好教育部关于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就业指导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要保证就业所需经费,按不低于当年在校学生全部学费的1%列入学校预算予以落实,专款专用。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贫困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就业困难的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要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到以上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以上单位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从今年起,每年安排5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时研究本地毕业生就业政策,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在人员、经费、场地、基本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在政治、生活、工作条件等方面全面关心就业工作人员。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长观,形成全社会关心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部署,建立起“领导主抓、中心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体制,落实工作责任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内部考核体系的重要指标。学校党政领导和院系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班级,了解情况,关心和帮助每一位学生,及时解决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广泛联系,千方百计挖掘就业岗位。要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专业结构和教学内容,加强实践环节,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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