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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207号

颁布时间:2008-12-31 11:02:59.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精神,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问题突出,不仅为实施财务造假、偷税骗税、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和违反财经纪律,而且发票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在全区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发票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和复杂性,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泛的社会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依法从重打击印制、兜售、虚开假发票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严惩处利用虚假发票贪污腐败、侵吞公私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税局,具体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机制、加强指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区税务机关的努力,“金税工程”网络管控能力不断增强,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发票违法犯罪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其它发票,兜售方式由过去的街头为主,变为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寄等交易为主,甚至出现了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特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蚀了国家税基,诱发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程序和违反财经纪律,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产等其它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它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败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为了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近年来,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等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充分发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和复杂性,以及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部署,相互配合、综合整治,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泛滥的势头。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使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各类市场、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 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拦截,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额度和力度。

  (六)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警示使用虚假发票的后果,使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产生更大的社会效果。同时,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企业提供发票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线索查实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奖励。

  (七)加强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的掌握和分析,及时报送情况信息。各地、各部门对发现的重点线索、查处的重点案件,要及时向自治区协调小组报告,便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统一行动。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区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展情况,包括案件侦办进度、违法案件信息、线索,缴获假发票等情况,及时总结和汇总分析,指导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有效开展。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确保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实效,成立自治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财政厅、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局、监察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审计厅、工商局、宁夏军区政治部和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税局,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国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自治区公安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加大对大量使用现金纳税人的检查力度;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开展对发票承印单位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环节安全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等。

  (二)地税局:与自治区公安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旅游以及房地产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大对大量使用现金纳税人的检查力度;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开展对发票承印单位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环节安全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等。

  (三)公安厅:与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通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五)财政厅: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六)审计厅: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监察厅: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九)人行银川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十)高级法院: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一)检察院: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十二)宁夏军区政治部、后勤部:加强对军区及军区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法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三)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级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四)党委宣传部:组织地方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要高度重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的整治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统一行动,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引向深入。通过此次打击发票犯罪活动,探索建立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涉税违法信息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迅速组织专门力量,找准目标,精心布局,集中力量,严加整治。要以目前手机和网络上的涉税违法信息作为第一案源,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手机涉税违法短信息,搜索互联网上发布的涉税违法信息,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争取打掉一批团伙,端掉一批窝点。要针对发票违法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进行督办,争取在短时间内摧毁更多的窝点和团伙。要对车站、各类市场等发票的集散地,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力求有突破性进展。要严厉打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三)认真总结,按时上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报告制度,按时上报具体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以及要求上报的其它情况、资料等。各市、县(区)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在2009年元月10日前,将此次打击发票犯罪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及举报电话、举报网站、联系人员报送全区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2009年元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向全区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末报送阶段工作总结;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随时报告。全区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认真总结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工作情况,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附件: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及组成

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及组成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组织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送、发布发票违法信息等进行综合治理。

  (二)组成人员。

  组 长:
  曹志斌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任剑英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杜学章 自治区地税局总经济师
  李振国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张苏安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
  辛虎志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张克文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殷学儒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 伟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张炳军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麦遵伍 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胡仲秋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王 峰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程学礼 宁夏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刘崇贵 宁夏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税局,具体承办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和需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应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市县之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和向成员单位反馈有关全区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资料;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二)组成人员。

  主 任:
  任剑英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常务副主任:
  杜学章 自治区地税局总经济师

  副主任:
  于琬河 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王占河 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高万军 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王嘉栋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副处长
  樊晓东 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队长
  马 琪 自治区综治办协调室副主任
  何天文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处长

  成 员:
  余立刚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处调研员
  刘建华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刊二庭庭长
  冯明杰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方国旺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市场处副处长
  陈建民 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马维明 人行银川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副处长
  唐 波 自治区审计厅财经处副处长
  纳宏新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郝 皓 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杨宝成 自治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程 伟 宁夏军区政治部宣传保卫处副处长
  姜绍杰 宁夏军区后勤部供应处副处长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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