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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2008]404号

颁布时间:2008-03-19 09:52:52.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涉农区县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和《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8]17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下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07]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2008年3月19日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事业发展,贯彻执行《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进一步规范本市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核算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

  三、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农保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农保基金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农保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农保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而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农保基金财务报告: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完整和公允的农保基金财务报告。

  (二)农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农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农保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农保基金收支表。

  报表分月份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

  出,年度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报送单位:月报,报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年报,报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报表时,另行通知。

  (四)农保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

  (五)农保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列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农保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在除石景山外的13个郊区县试行。财政部出台农保基金核算的统一会计制度后,按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2008年 1月1 日起施行。

  第二章 农保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收入户存款

  3 103 支出户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12 应收利息

  6.1 11201 应收利息——财政专户存款利息

  6.2 11202 应收利息——债券投资利息

  6.3 11203 应收利息——其他经营利息

  6.4 11204 应收利息——其他

  7 121 债券投资

  8 122 其他经营

  (二)负债类

  9 20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10 301 责任金

  11 303 调剂金

  11.1 30301 调剂金——增值结余

  11.2 30302 调剂金——保留金

  11.3 30303 调剂金——其他

  (四)收入类

  12 401 养老保险费收入

  12.1 40101 养老保险费收入——个人缴费

  12.2 40102 养老保险费收入——集体补助

  12.3 40103 养老保险费收入——其他

  13 402 利息收入

  14 403 转移收入

  15 404 基础养老金收入

  16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7 501 养老保险金支出

  17.1 50101 养老保险金支出——养老金

  17.2 50102 养老保险金支出——退保金

  17.3 50103 养老保险金支出——其他支出

  18 502 丧葬继承金支出

  18.1 50201 丧葬继承金支出——丧葬费

  18.2 50202 丧葬继承金支出——继承金

  19 509 转移支出

  20 516 基础养老金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费及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养老保险费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养老保险金支出”、“丧葬继承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保基金存入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一) 经办机构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二) 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 收到支出户转来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收到参保人员由于跨地区流动而由异地农保机构转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五) 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基础养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础养老金收入”科目

  (六)收到收缴的养老保险资金以外的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七)将收入户的款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根据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额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款项必须全额划入财政专户,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收入户款项按规定时间缴存财政专户后又收到的资金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保基金存入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一)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支出户存款利息转入收入户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养老保险金支出”、“丧葬继承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借记“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农保基金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余额。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保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核算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将农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应收利息”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应收利息”科目;收到除债券投资以外采用其他办法增值运营基金到期收回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采用其他办法运营基金时的本金贷记“其他经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应收利息”科目。

  (三)按规定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资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规定用农保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采用其他办法运营基金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其他经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基金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农保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应收或暂付款项。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应收款项或暂付单位设置明细往来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款项或暂付款。

  第112号科目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农保基金年末按“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其他经营”科目余额及利率计提的应收利息。应根据所发生款项的期限、种类、收益率等设置台账,并逐单逐券算出当年的应收未收利息。

  二、本科目应根据计提利息的项目设置“应收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应收债券投资利息”、“应收其他经营利息”等明细科目。

  (一)应收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核算应收农保基金在财政专户存款的利息。本项应收利息应按财政专户的结余额和规定利率计提。

  (二)应收债券投资利息,核算应收农保基金购买凭证式国债的利息。本项应收利息应按债券的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提。

  (三)应收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增值运营基金的利息。本项应收利息应按实际运营基金的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提。

  三、年末计提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已计提应收利息的利息时,根据利息收入的来源,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年末,对当年逾期未归的运营基金,已记提的应收利息要进行冲减。冲减时,借记“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保基金应收而未收到的利息额。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农保基金购买的国家凭证式债券。

  二、用农保基金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凭证式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购买债券时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如果是跨年度的债券,已计提应收利息的,应冲减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同时,再核算当年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及“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每笔购买的国家凭证式债券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122号科目 其他经营

  一、本科目核算农保基金除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外,采用其他办法进行增值运营的款项。

  二、农保基金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增值运营时,按其实际运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收回运营基金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运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如果是跨年度运营的基金,已计提应收利息的,应冲减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同时,再核算当年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及“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运营基金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运营基金数。

  第20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或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或支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 责任金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人员的保费及利息的收、支款项。

  二、年末应将“养老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养老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养老保险金支出”、“转移支出”、“丧葬继承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养老保险金支出”、“转移支出”、“丧葬继承金支出”科目。

  年末核算对养老保险基金预定负担而尚未支付的利息时,借记“调剂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用调剂金弥补责任金不足时,借记“调剂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对象的保费及利息的结余。借方余额反映参保人员保费及利息的赤字。

  第303号科目 调剂金

  一、本科目核算农保基金增值结余和其他收入的收、支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增值结余”、“保留金”、“其他”三个明细科目。

  (一)增值结余,核算农保基金的增值结余。

  (二)保留金,核算参保人员在其他情况下要求退保的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资金及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按规定应并入调剂金的基金。

  (三)其他,核算养老保险基金以外的其他收入等款项。

  三、核算对养老保险基金预定负担的利息应设置“养老保险费收入日记账”、“养老保险金支出日记账”、“责任金账”三个辅助账。年末计提对养老保险基金预定负担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责任金”科目。

  年末将“利息收入”、“基础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利息收入”、“基础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础养老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础养老金支出” 科目。

  弥补责任金不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责任金”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农保基金增值结余和其他收入的累计结余款。

  第401号科目 养老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

  二、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三个二级明细科目,按缴费单位设置三级明细账。

  三、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或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计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资金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责任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责任金”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农保基金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及采用其他增值办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的利息时,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国家凭证式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及“应收利息”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及“应收利息”科目。

  (四)采用其他增值办法运营的基金到期收回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其运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经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及“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利息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调剂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调剂金”科目。

  五、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人员因跨地区流动而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参保人员由于跨地区流动而由异地农保机构转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责任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责任金”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基础养老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给予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财政补贴资金。

  二、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基础养老金时,借记“收入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调剂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调剂金”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养老保险资金以外的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等款项。

  二、收到其他收入时,借记 “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由于参保人退还个人缴费或死亡支付丧葬费后,按规定应并入调剂金的基金时,借记“养老保险支出”,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调剂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调剂金”科目。

  五、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养老保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包括:养老金、退保金、其他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养老金,核算支付给达到领取年龄的参加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金。

  (二)退保金,核算支付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退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加保险人员的退保金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核算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用于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他资金

  三、按规定支付养老保险金时,借记本科目及明细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责任金”科目,借记“责任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丧葬继承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给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参加保险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继承金和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加保险人员的丧葬费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继承金”、“丧葬费” 二个明细科目。

  (一)核算支付给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参加保险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继承金。

  (二)丧葬费,核算支付给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后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加保险人员的丧葬费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的丧葬继承金,借记本科目及明细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责任金”科目,借记“责任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509号科目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人员因跨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养老保险基金。

  二、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而转出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责任金”科目,借记“责任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516号科目 基础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支付给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二、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调剂金”科目,借记“调剂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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