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09]92号
颁布时间:2009-04-10 10:54:11.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日
2009年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减少火灾隐患“存量”,严控火灾隐患“增量”,全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平安重庆”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力争实现“七个100%”和“四个确保”的工作目标: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营业的场所整改率达到100%.
――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率达到100%.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合格率达到100%.
――从业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高层建筑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制作率达到100%.
――公共娱乐场所的装饰装修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及聚氨酯泡沫类材料整改率达到100%.
――对集中连片棚户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现“四个确保”的目标:确保市政消防给水安装到位;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居民用火用电基本规范;确保消防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三、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定期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确保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落实整治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各部门的监管职能,扎实推进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解决突出问题,牵头整治违法建筑,全面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明确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的建筑的责任主体,落实整改经费,按时完成各项整治任务。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伍的硬件设施和器材装备建设,因地制宜增配消防协勤和保安力量,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牵头制订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加强高层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灭火救援训练、研究,修订和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经常性“六熟悉”(即熟悉责任区的交通道路、水源情况;熟悉责任区重点单位的分类、数量及分布情况;熟悉责任区的主要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及基本程序;熟悉重点单位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情况;熟悉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情况;熟悉重点单位的消防组织及其灭火救援分工情况)和灭火实战演练,提高战术水平和实战能力。
(三)市国土房管局。督促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配合业主和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并将消防安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对出现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作降级或取消资质处理。组织开展直管公有住房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区县(自治县)房屋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的建筑和无大修基金的建筑的管理责任,引导业主委员会使用大修基金整改火灾隐患。
(四)市建委。负责依法查处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负责加强对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强在建建筑施工现场检查,将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及措施、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纳入检查内容。推荐使用阻燃性材料用于外墙保温。将消防安全纳入建设诚信档案,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实施资质、项目管理的控制措施。
(五)市市政委。负责指导和督促供水单位建设、维护建筑室外市政给水设施,保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消防用水。负责对摊位占用消防车道、占用消防扑救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市商委。负责对大型商贸活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负责所属直接管理的单位及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抓好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七)市国资委。负责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企业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八)市工商局。负责在审定、批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时,依法对有关消防安全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安消防部门抄送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九)市安监局。负责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实施综合监督内容,并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安全责任考评。负责构建安全保障机制,检查督查安全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十)市规划局。负责规划消防道路。在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中,将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防火间距等作为重点审查的要素,督促建设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方案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改造集中连片棚户区。
(十一)市文化广电局。负责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把场所是否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作为办理娱乐经营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消防知识宣传,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播放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和公益消防广告。
(十二)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队对所管辖场所未经消防安全许可,被公安消防机构查封、停产停业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
(十三)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履职情况、工作进度、整治效果等内容进行督查督办。
四、时间及步骤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4月1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摸底排查、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1―30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新《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制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公告,公布整治时间、重点、目标、措施,营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
(二)摸底排查阶段(2009年5月1日至7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整治范围、围绕整治的重点,集中组织开展“拉网式”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对高层(地下)建筑、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集中连片棚户区要全部建立档案资料和基础台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将检查和隐患情况逐级上报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履职,加大对基层工作指导力度,为各地凸显的重点、难点问题问诊把脉、出谋划策,确保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建国六十周年庆典活动前后为重点整治时段,围绕工作目标任务,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落实责任,不断强化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强力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将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的2009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
五、整治重点及内容
(一)高层建筑及地下建筑。
1.高层及地下建筑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
2.重大火灾隐患是否按期整改销案;
3.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整好用;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被锁闭、堵塞、占用;
5.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6.是否制订和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
1.场所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2.重大火灾隐患是否按期整改销案;
3.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被锁闭、堵塞、占用;
5.从业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是否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常识及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技能。
(三)公共娱乐场所。
1.场所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2.重大火灾隐患是否按期整改销案;
3.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卡拉OK厅及其包房是否安装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被锁闭、堵塞、占用;
5.内部装饰装修材料、尤其是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等悬挂物的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6.从业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是否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常识及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技能。
(四)集中连片棚户区。
1.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市政基础消防设施是否设置;
3.居民用火用电是否规范,电气线路设置是否穿管保护;
4.行政区域街道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措施是否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平安重庆”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和安全监管任期责任追究制。要按照本方案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把责任落实到行业、系统,以及镇(乡)、街道、社区和各社会单位,落实到人头和工作的每个环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制订情况纳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平安重庆”建设的考核内容,予以考核评价。
(二)加强隐患排查,实行铁腕整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强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50号)中“三拘留、四整改、五查封”和“三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强力督促整改;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经责令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停止使用;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现代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问题且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强制查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营性场所,不能按期整改销案的,一律实施关停,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兵把口、主动作为,狠抓工作落实。要对照《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分解表》,将属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制订具体整治方案。需要联合整治的,应明确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互相配合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局面。
(四)加强督查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我市安全生产“百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查行动”,要坚持综合与专项、条条与块块、明查与暗访、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结合,做到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区县(自治县)复查、行业部门抽查和市政府督查“五查并举”。其中,企业、乡镇(街道)自查、普查率要达到100%,区县(自治县)复查率要达到50%,行业部门抽查率要达到30%.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原因、划清责任、落实措施、督促整改,确保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将对全市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凡查出重大安全隐患没有进入全市隐患监管系统、或没有实行挂牌整治的,将按照失职渎职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整治成效等进行宣传,营造整治氛围。要采取系列报道、以案说法、公益广告、主题宣传月(周)等方式,广泛宣传新《消防法》及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使消防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消防安全知识人所共知。要公布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要落实首接首问责任制,凡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必须及时向政府或公安、安监部门通报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级联合执法机构要迅速核实,及时查处,做到件件举报有着落。
(六)加强装备建设,强化基础设施。按照“平安重庆”建设关于消防装备建设计划,各地要按照“保障需要,确保安全”的原则,专题研究,认真解决,将灭火救援配套装备的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针对性地为消防部队配置扑救高层建筑等火灾的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建立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装备体系。各地要大力推进城市市政消防基础建设,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督促开发企业、业主单位完善建筑内部消防设施,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09年4月30日、8月3日、11月30日报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欧礼;联系电话:67315506;传真:67315509;互联网邮箱:ouli1984@yahoo.com.cn)。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