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09]42号
颁布时间:2009-05-18 08:56:11.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七分局:
近接《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5号)。为了更好地贯彻该《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现予转发并就本市组织开展2009年先进会计工作者(总会计师系列,下同)的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局成立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局评选表彰办公室),黄光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选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成立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专家评审委员会(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和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本市各有关政府部门、经济界、企业界、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七分局应根据各自的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采取逐级评选表彰和逐级推荐的方法。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七分局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及附件《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所明确的指导思想、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及其他相关的工作要求,参照相关的评选方式、评选程序制定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并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推荐参加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候选人名单及被荐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名额分别为:市财政三、七分局各5名,浦东新区4名,其他区县各2名,共计50名。各区县如需推荐辖区内属市财政三、七分局户管的企业的总会计师作为本地区候选人的,应事先征得市财政三、七分局同意,且不得与其所推荐的人员重复。
三、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七分局报送的被荐候选人材料应当包括:(1)《上海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2)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并盖章的候选人事迹简介1份,字数在500字以内,扼要反映个人情况、突出事迹、获奖情况及积极影响等内容;(3)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并盖章的候选人事迹材料1份,字数在5000字左右,比较全面、完整地反映候选人的主要事迹;(4)有关监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原件),监管部门范围由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七分局根据候选人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确定;(5)候选人近期的两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其中1张粘贴在推荐表上);(6)候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l份,代表最高学历、学位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1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候选人事迹材料中涉及到的奖项证书的复印件l份。
候选人材料请报送至市局会计处,联系人:钟恒,电话:54679568-17111,手机:13816559143.候选人材料的格式及其他相关要求,请见《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及附件《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推荐表、候选人事迹简介、候选人事迹材料还须同时报送一律用Word文档编辑,可用A4纸打印的电子文档。
四、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七分局推荐候选人的工作结束后,市局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将对候选人材料统一审核,在此基础上,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选,再经公示和确认等程序,产生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26名和本市推荐参加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候选人1名。
五、对经本次评选产生的2009年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市局将颁发相关的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对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评选产生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形式和内容,由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七分局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