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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建设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意见

湘发[2009]6号

颁布时间:2009-02-26 14:40:43.000 发文单位: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已将我省确定为全国六个预防腐败试点省市之一。为切实搞好预防腐败试点工作,全面推进我省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见中发〔200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建设、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预防腐败工作

  1.要深刻认识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富民强省,需要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环境。从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建设入手,切实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有利于妥善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腐败是诱发不稳定因素、危及社会和谐的隐患。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建设,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是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党的凝聚力、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内容。坚决惩治腐败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前提和基础,有效预防腐败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七大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战略性地位,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正确方向,从我省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力争在有效预防腐败上取得新突破、积累新经验、收到新成效。

  2.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预防腐败工作。一是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任务。发展是解决当前中国一切问题包括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根本途径。预防腐败工作要把服务科学发展、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作为首要职责。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将行之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置于经济决策、经济运行、政府调控、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等工作之中。要健全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的制度,减少权力“寻租”机会,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把以人为本、服务人民作为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准则。预防腐败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当前,很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土地征用、企业改制、诉讼纷争、食品药品安全、坑农害农等,其背后可能隐藏的腐败问题不容忽视。对此,一方面要大力纠正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另一方面要纠建并举,从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重要领域和重大事项入手,切实加强民生领域的预防腐败工作,有效防范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实际问题,排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三是要坚持全面协调、统筹兼顾。预防腐败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战略眼光和系统思维,自觉把预防腐败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要把预防腐败工作纳入党的建设的全局之中,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全过程,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增强工作的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要把创新预防腐败工作与推进和深化各项改革结合起来,做到体制建设同步设计、政策措施同步实施、突出问题同步治理,实现预防腐败工作与整个体制改革的配套统一。

  二、加大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建设力度,积极推进预防腐败工作

  1.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政府办、法制办、发改委等部门要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合理限制审批权,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探索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规范审批权力运行,建立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行为,特别要规范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在有关部门试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2.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组织人事部门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特别是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各级党委讨论任用重要干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落实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任职回避和交流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责任追究机制。

  3.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政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深化监狱劳教体制改革,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健全司法人员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财政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和狱、所务公开。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4.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在合理界定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基础上,遵循人员支出按政策、公用经费按标准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探索建立从项目申报、论证、审核到排序的规范流程,逐步实现项目支出动态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抓好非税收入的规范工作,严格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通过编制财政综合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完善财政资金支付运行机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探索建立重要财政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省各级推行公务卡制度。人大、审计等监督机关要强化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建立财税企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预算收支的动态监控。

  5.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投资核准制和备案制,进一步扩大省属重点骨干企业的投资决策权,积极鼓励社会投资,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深入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积极推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和专家评议以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等制度。建立健全投资监管制度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后续评价制度,完善政府投资社会监督机制。

  6.推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国资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制度和程序规则,实行国企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务分设、交叉任职,健全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机制。积极支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进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

  7.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监管部门和机构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现金和外汇管理。健全支付监督体系,完善账户管理系统,依法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等制度,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控工作,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加强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查询制度,发挥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突出抓好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预防腐败工作。

  8.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严格落实“管采分离”,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要与财政部门完全脱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原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中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择优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代理采购。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明确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代理采购机构的业务范围,建立健全政府集中采购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督促采购人把采购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实行同类商品汇总采购,扩大采购的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招标程序,规范采购招标行为,防止暗箱操作;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举报受理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受理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9.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发改、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积极探索廉洁高效、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形式。实施严格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评标定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惩戒办法。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构建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公开、共享。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制度,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禁止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期内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在房地产规划、开发建设、销售中以权谋私等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资、商务、财政、工商和地方金融证券办等部门和机构要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逐步实行各类企业国有产权全部进场交易。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监管措施。重点建设和推广使用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交易动态监管,科学设定产权交易机构的运作程序。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一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服务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加强法律责任追究,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政府办、人民银行和公安、工商与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的作用。统筹建立企业信用服务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估评审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进一步完善综合性数据库,形成共享机制。

  三、加强监督,推进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2.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建立和健全防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的措施和机制;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有关规定;完善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的机制;完善常委会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同级纪委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的措施和机制;探索建立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同级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的制度和机制;探索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具体工作,以主要精力统揽全局,抓决策、抓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措施和机制。

  3.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制度,建立和健全有效防范提名无序、考察失真和“带病提拔”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完善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完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措施和机制,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完善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全面推行电子政务,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开,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完善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措施和机制。

  4.加强促使各监督主体充分发挥作用的有关制度和机制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党内监督,改进党内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建立健全党的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的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重视和支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人大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支持和保证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加强对地(厅)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促进审计结果落实。支持公安、财政、国土、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支持政协运用会议、专题调研、委员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等进行监督。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定期通报情况,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推进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新闻媒体发现及曝光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跟进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新闻媒体要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四、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保证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

  1.明确党委、政府抓预防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预防腐败工作,把预防腐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腐败工作负总责。要把预防腐败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作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重点来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预防腐败工作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分解,形成责任明确、目标具体、责权统一、上下贯通的责任落实机制。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每年集中力量抓几项有特色、有影响、有成效的预防腐败工作。

  2.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预防腐败专门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以政府有关副职和法院、检察院、监察厅(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以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腐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相关机构。按照中央模式,加快建立省、市两级预防腐败工作机构,加强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统筹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预防腐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好预防腐败的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同级部门(单位)和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明确各部门(单位)在相关预防腐败工作中的任务和责任,协调好跨部门预防腐败工作的事项。对于组织协调确定的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和要求,要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考察。对不认真落实预防腐败措施、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支持、不配合、不按要求落实甚至抵制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的部门,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预防腐败工作,对组织协调预防腐败工作负责。

  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机构要主动承担预防腐败的工作任务。要加强巡视工作。巡视工作要延伸到县市区、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部门。要把预防腐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巡视的重要内容。

  3.形成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站在反腐败斗争全局的高度,把抓好本部门(单位)预防腐败工作尤其是关键领域和环节的预防腐败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建立预防腐败工作部门(单位)责任制。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各部门支持、配合、落实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和要求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4.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法制化、制度化进程。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适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针对党风廉政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防治措施和办法。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规和条例。各级立法机关和法制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制定,对重要法规制度项目及时研究部署、加强协调督促。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执纪机制,增强落实法规制度的有效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划安排、任务分解、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努力形成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整体合力。

  5.组织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注重有效动员群众的力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强全社会廉洁教育,深刻揭露腐败思想和行为对全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个体利益的严重危害,强化“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意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抵制腐败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有关反腐倡廉的诉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支持和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预防腐败工作。

  2009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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