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2009]4号
颁布时间:2009-02-17 14:42:15.000 发文单位: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产业园区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是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主要载体,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平台。产业园区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全局。加快产业园区发展,对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我省经济实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产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土地集约、产业集群、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等关键内容,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外包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的聚集区,集约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循环经济的先行区,为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作贡献。
2.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各类产业园区发展到100个以上,力争建成工业总产值过1000亿元的产业园区8—10个;产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3600亿元左右,实现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2500亿元以上。
二、健全管理机制
3.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产业园区建设,加强对所属产业园区的领导和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为产业园区发展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省发改委要认真做好全省产业园区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省经委要加强对产业园区产业发展的指导,抓好园区产业聚集、产业集群发展、重大工业项目布局和园区经济运行调度、监测工作。省科技厅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的业务指导,支持园区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省人事厅要加强对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的指导,积极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园区创业。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产业园区土地开发的管理,建立有利于全省产业园区发展的用地保障机制。省建设厅要加强对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的指导,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充分考虑产业园区发展需要。省商务厅要加强对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积极做好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为全省产业园区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凡涉及产业园区的审批审核事项,应简化手续、减少环节。
4.规范产业园区申报审批程序。产业园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类。在国家政策允许审批产业园区后,拟新设立产业园区的,由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按照有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设立国家级产业园区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申请设立省级产业园区的,由省政府审批。
拟对现有省级产业园区扩规或合并调整的,由市州或扩权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国家级产业园区扩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建立产业园区考核制度。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湖南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动态管理制度。重点对各类产业园区的开发进度、招商引资、发展水平、服务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对考核优秀的园区和为园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开发进度慢、入园企业少、土地利用率低、生产经营粗放、环境污染严重的产业园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省级产业园区资格。
6.加强交流和合作。建立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对产业园区的协调服务,促进产业园区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产业园区进行省内互访或赴外省考察,相互学习交流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招商引资工作等方面的经验。利用国内大型展会、区域合作活动、湘商大会等平台,进一步增强各类产业园区与各类商会间的联系沟通,促进各地商会与产业园区的战略合作。
三、完善管理体制
7.加强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在产业园区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行政管理委员会,作为当地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党工委与管委会合署办公。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级别,按《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湘编〔2003〕15号)规定办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精干、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置,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在产业园区设立派出机构,代表本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8.落实管理职能。在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设立市州或县市区的相对独立的财政派出机构和相应的一级国库或代理支库。上述产业园区须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逐级上报的,可直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产业园区内所行使的相关管理职能,应委托授权给园区管委会行使,确因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授权的通过其在园区的派出机构行使。产业园区内企业须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发、年审的各种证书,由各有关部门在证书上加盖法定公章、登记证号后,委托其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或产业园区管委会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登记、发证、年审等事宜。建立全程代办机制,凡涉及产业园区内企业的审批、审核事项,由园区管委会实行全程代办。进一步健全完善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规范统计工作。严格控制对产业园区及企业的各类检查行为。对必须进行的例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将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抄送园区管委会备案。实施检查时,要事先通知园区管委会派员参加。除计划确定的检查和特殊情况(如违法、环境污染等行为)外,平时不得随意到园区对企业进行检查。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要加强对产业园区收费的监管,严格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性费用,由园区管委会代收代缴。
9.扩大管理权限。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分别享有市、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产业园区管理模式可灵活多样,条件允许的地方,可根据发展需要将园区所在的乡镇成建制划归园区管理。
四、加强规划引导
10.强化规划管理。各类产业园区要重视园区规划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产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以规划为指导,加快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编制,规划文本要组织专家论证、咨询评估或举行听证会,并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国家级和市州直属省级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报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县市区属省级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报市州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产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报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性详细规划由当地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审定。可根据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对规划进行修编。
11.科学确定产业定位,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充分发挥各地资源、区位比较优势,合理确定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积极引导产业向园区聚集,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化发展。产业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的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比重应达到50%以上,特色产业园区主导产业产值应达到70%以上。支持产业园区结合自身主导产业引进配套企业,加速产业裂变,延伸产业链。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到产业园区创业,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园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园区科技创新辐射带动作用。
五、加强土地管理
12.建立用地保障机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园区倾斜,确保园区发展用地需求。各市州、县市区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可对园区计划实行单列。列入省重点工程的园区重大工业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统筹考虑,纳入所在市州计划。园区工业项目征用土地,可采用项目打捆办法,依法报有关机关审批。园区征用耕地不能在所在县市区、市州实现占补平衡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可在本市州或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
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实、挂牌的有关规定。因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特殊原因,部分工业项目用地可按工业用地条件分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建设内容不符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逾期不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应当收回。
13.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设立全省存量土地资源库。各市州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园区土地储备户头(储备量在500亩以上),通过总量平衡、内部置换等方式,支持园区工业项目建设。存量土地不在园区范围内的,可依法依规进行置换。
全面提高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国家级产业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市州直属省级产业园区的投资强度应在1800万元/公顷以上,县市区直属省级产业园区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200万元/公顷。园区内生产性项目用地不得低于园区规划面积的60%。
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厂区绿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投资强度大,厂房设计在三层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优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减收或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禁止企业随意圈占土地,企业用地规模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用地定额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对超过定额的用地,予以相应核减。
六、完善财政金融支持体系
1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湘西地区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信息产业发展资金、资源节约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时,应向产业园区倾斜,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在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后的部分,专项用于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在开发土地过程中需缴纳的植被恢复费和防洪基金等费用,按省重点工程均收费优惠办法对待。
15.完善信贷支持政策。建立银行与产业园区、区内企业经常性的协商联系机制,积极探索推广资产抵押、动产抵押等信贷担保方式,解决园区发展资金困难问题。支持产业园区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股份制合作方式,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缓解园区部分企业贷款难矛盾。积极争取商业银行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积极争取和利用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用于产业园区的发展。
16.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对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有效方式。政府积极引导、扶持民间资本、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投资者创办创业投资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组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通过市场运作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产业园区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纳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完善创业投资进入、运作和退出机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或短期融资券,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积极推广BOT(公共工程特许权模式)、PPP(政府与私人企业合作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模式)、BT(利用非政府资金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模式)等新型融资方式,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7.改进招商引资方式。积极利用现代网络手段开展网上招商,安排专人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红网、泛珠合作网、政府招商网等网络上发布招商信息,加强与港澳和沿海地区投资商的网上沟通联络。充分利用中博会、珠洽会、湘商大会、投资贸易博览会等平台进行项目推介,提高招商引资实效。着力培育和发展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切实发挥各级招商引资部门、贸促会、商会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不断改进招商方式,大力发展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和企业并购等多种招商形式,提高招商引资的专t业化水平。对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产业园区,各级政府应予以表彰。
18.加强重大项目引进工作。建立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投资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产业园区和当地政府商务(招商)局、经协办等有关部门要联合成立项目跟踪服务小组,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包括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及公司总部和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到园区投资兴业,努力提高园区引资质量和发展水平。
八、加强环境保护
19.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不断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力争到2010年,实现园区生活、工业污水和固体废弃物进入污水处理厂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日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构建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实现资源高效利用,鼓励企业实施零排放,建设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积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大现有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强制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依法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关闭污染大、能耗高的企业,切实降低消耗,减少废气、废水、废物排放。
20.加强节能减排监管。依法加强节能环保监管,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产业园区建设要充分考虑所在地的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选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进行总体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园区产业结构、功能分区必须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各产业园区要认真履行节能环保责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建立能耗、环境准入门槛,企业入园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进入园区。
九、强化人才保障措施
2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园区领导班子建设,选派年富力强、富有开拓精神的干部充实园区领导班子。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园区干部的培养,并纳入干部交流范围。积极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园区工作,并为其配偶工作安排和子女就学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提供良好条件。鼓励各类高新技术人才到园区创业,各类风险投资和创业基金应积极支持他们在园区创业。
200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