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企[2009]42号
颁布时间:2009-08-10 14:04:52.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文件精神,最近,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下达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09]19号),为做好本市财政补贴工作,确保本市顺利实施,现将2009年上半年,对本市从事近海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及渔业企业油价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从事近海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二、补贴办法
(一)市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油价补贴资金后,按补贴金额和船舶的实际功率总量折算每千瓦的补贴标准,并下达各区(县)补贴指标。
(二)补贴资金通过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下达,并请列2009年“2130148-石油价格改革对渔业的补贴”科目。
三、补贴标准
根据财政部下达补贴资金和市农委提供的本市从事近海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功率,折算2009年上半年油价补贴标准为330.5元/每千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和区(县)水产办取得联系,按区(县)水产办统计的机动渔船的功率和市财政局下达的补贴标准,并认真审核,专款专用,抓紧落实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尽快发放到受益人。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确保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在本市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上半年度渔民及渔业企业油价补贴资金分配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