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09]18号
颁布时间:2009-04-16 14:48:4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的冲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一)支持企业设备投资和更新。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降低设备投资和更新的税收负担。
(二)鼓励基础设施投资。(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2—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的,免征印花税。
(三)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五)落实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商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及本省产品的出口;切实做好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退税工作,做好以前年度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扫尾工作,确保企业全面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六)简化出口退税管理程序。进一步扩大下放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权限范围,今年底县区局审核面达到50%以上;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为犃级或犅级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尚未到期结—3—汇的,可先申报退税并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自动核销方式的出口企业,退税部门可依据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及核销清单进行审核,不再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七)加大出口退税力度。争取更多出口退税计划,切实加快退税审核进度,做到应退尽退,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深化远程申报系统应用,完善系统功能,切实减轻出口企业负担;进一步落实重点出口企业联络员制度,支持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八)支持“走出去”企业发展。帮助“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境外税收优惠和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消除境内外双重征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走出去”企业整体税负,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九)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自主创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成果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用所退税款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让。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大力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十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1)对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及再生水、翻新轮胎等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2)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及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对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十三)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再生资源,准予按取得的扣税凭证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引导资源节约环境保护。(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环境保护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十五)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从100万元以上降低为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从180万元以上降低为80万元以上。
(十六)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2009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工业6%和商业4%统一降低为3%,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十七)对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行低税率。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6—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
六、助推农村经济发展
(十八)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等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九)支持农业企业发展。(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3)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粮食免征增值税。(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5)直接用由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二十一)支持企业改组改制。(1)允许企业将税金转移到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改组改制后纳税主体不发生变化的,其尚未摊销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及欠税,经县级国税局审核批准,转移到改组改制后的企业;纳税主体发生变化的,对原企业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及欠税等进行清算。对企业在改组改制前已经取得但尚未能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在3个月内继续抵扣。(2)对企业改组改制前的库存存货在移送到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时,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允许作内部移库处理,不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待新企业销售时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十二)支持企业集团生产。(1)由母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其成员单位之间互相移送货物,如不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不视同销售处理,不计征增值税。(2)成员单位跨地区的企业集团调整内部管理体制,原省内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的,允许由母公司集中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母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纳增值税。
八、鼓励就业再就业
(二十三)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1)执行增值税起征点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3000元。凡未达到起征点一律免征增值税。(2)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缓缴税款。(3)执行营业税起征点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即在全省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不再划分区域,月营业额统一调高至5000元。凡未达到起征点一律免征营业税。(4)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二十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1)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2)比照执行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3)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企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九、优化税收服务
(二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大众媒体、互联网站、手机短信、税企座谈、上门宣传等方式,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法规特别是2008年第4季度以来新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增强税收政策和税务工作的透明度,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和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政策,充分释放税收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效应。
(二十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1)大力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清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时间,确保行政许可事项至少减少30%,非许可审批事项至少减少30%,许可(审批)时间在现有承诺的时限基础上至少缩减30%。(2)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即报即批。(3)实行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制约和规范,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减轻办税负担。(1)继续优化流程、整合业务,简化资料、简并报表,凡未经总局发文明确和省局批准,各地自行增设的要求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和报送的涉税资料一律取消。(2)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做到一次告知;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的信息采集、调查核实等工作,由税收管理员统筹实施,避免同一事由多头、多次找纳税人。(3)扩大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试点工作,2009年4月1日起在南昌、景德镇、萍乡和鹰潭市推广。(4)积极推行同城办税,在设区市城区或县(市)范围内,实现纳税人在任何一个办税场所都可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5)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不得向纳税人报销单位或私人费用,不得向纳税人摊派任何款物,不得参与税务代理,向纳税人收取代理费用。另外,国、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不得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十、强化税收征管
(二十八)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开展税收经济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及时、准确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因素,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
(二十九)强化纳税评估。完善以税负预警指标值为核心内容的纳税评估新机制。根据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工艺流程和物耗、能耗等涉税主要因素,逐步形成分行业、分税种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实现“评估企业,堵塞漏洞,提高税负,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
(三十)坚持依法征收。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促进发展、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把政策性减收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发展,为平衡我省财政收支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