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会协[2009]3号
颁布时间:2009-01-04 09:11:07.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北京注协根据《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经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继续教育。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北京注协负责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组织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组织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评协或中评协委托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制定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六条 北京注协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明确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方式和培训班总体安排等。
第七条 北京注协于每期继续教育培训班正式开班的 5日前向资产评估机构下发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第八条 北京注协对继续教育培训班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并通过学员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培训班课程设置、授课质量、配套服务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评价,及时了解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培训需求。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在每年度的4月30日前向北京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四)具备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并保证培训质量;
(五)拥有或聘请有能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
(六)符合中国评协或北京注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同时需向北京注协提交内部培训资格申请和详细的年度内部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参加培训人数等)。内部培训的组织管理,应在北京注协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注协组织考核验收,方可承认其有组织形式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加下列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参加中评协或北京注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或专题讲座等;
(二)经北京注协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培训;
(三)中评协或北京注协提供的远程教育和网络培训。
(四)经中评协或北京注协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中评协或北京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参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
(四)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的;
(五)承担中评协或北京注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完成并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七)参加中评协或北京注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八)中评协或北京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第十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工作,每天确认4个学时;
(三)参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项目组长每项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项确认20个学时;
(四)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项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项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项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项确认20个学时;
(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项确认10个学时;
(八)参加中评协或北京注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继续教育,应当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北京注协确认。
分支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总部内部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由总部所在地地方协会开具培训证明,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并记录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
跨省转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出的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到北京注协后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北京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北京注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北京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北京地区所属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每期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结束后,由北京注协根据本期授课内容组织考核、考试,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予计算培训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对报名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学习期间缺勤两次以上又未事先请假的、采取冒名顶替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均不予计算培训学时并对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及弄虚作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给予公开批评。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当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北京注协将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三年,并在北京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符合内部培训资格,并且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培训学时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注协将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补助费发放办法》给予资产评估机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非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合伙人)、非执业会员及见习会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