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会协[2010]19号
颁布时间:2010-04-16 09:35:17.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会协[2009]5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即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包括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但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非执业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非执业会员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郑州市省直各单位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省注协指导各市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初次入会
1、申请人向各市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
2、提交《全科合格证书》或考核合格批文、《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3、申请人应携带《全科合格证》、《身份证》原件以备核对
(二)执业会员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1、申请人向各市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
2、提交《全科合格证书》或考核合格批文、《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3、《注册会计师证书》、《身份证》,注册会计师个人印章;
(三)市注协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章后,将上述申请材料集中上报省注协,省直各单位直接向省注协提交相关材料。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省注协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应告知其原因。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省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同时将批准文件上网公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一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具有其他不予登记情形的。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省注协将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
(一)转入河南程序为:
1、本人向转出地协会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2、转出地省级协会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并将《转会表》邮寄至河南省注协,由河南省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3、转入市注协接到省注协《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二)转出河南程序为:
1、本人向市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2、市注协接到申请后,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并将《转会表》上报省注协,由省注协办理转出手续;
3、省注协将转会人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确认后将《转会表》邮寄至转入地省级注协;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市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市注协上报省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省注协《章程》规定的义务,协会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省、市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省、市注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应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六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八条 省注协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