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会[2010]58号
颁布时间:2010-09-30 13:51:58.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精神,结合我省目前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现状,为做好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的重要性
搞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推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会计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对全省范围内会计从业人员的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可以夯实基本信息数据库,使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作用。各地应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负责本地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力求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
根据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的需要,结合我省会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求。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的总体内容,请登录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按照会计人员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进行采集,到指定地点进行确认。请各地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抽调专门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负责本地区的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设立专门信息采集办公窗口,向社会公布,全程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服务。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从业人员,视作自动放弃会计从业资格,会计管理系统将自动删除其证书序号及有关资料。务必保证按时完成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任务。
三、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时间安排及上报
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为统一采集信息时间。为确保采集信息期间数据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自开始采集信息之日起暂停会计人员跨地区的调出工作。此前已办理调出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在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
四、统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为便于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和跨地区调转,也为将来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社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接预留空间,今后将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唯一档案号。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从业人员,以其本地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护照的外国从业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更改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号的相关工作,结合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一并进行。原档案号可在本单位系统内以适当形式保留。
五、注意事项
(一)《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中所列项目均为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所必须的最基本信息,采集时不能漏项。
(二)2011年3月1日前,完成信息的上报工作,各地、各单位请及时将采集的信息录入会计管理系统。
(三)为避免采集信息期间出现信息丢失等问题,请各单位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 姚旭东 0371-65808097
河南省财政厅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