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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10]29号

颁布时间:2010-05-27 13:04:01.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皖人常办[2009]29号)的要求,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部门要按下述要求,于7月底前提出清理意见,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的,应当提出废止的建议;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议;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提出修改的建议;

  (四)规章主要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相适应的,尤其是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不相适应的,应当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

  (五)规章中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或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不一致的,应当提出修改的建议;

  (六)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提出修改的建议。

  在开展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时,按照上述要求,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具体清理意见。

  三、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审核汇总等具体工作。

  四、各地方、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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