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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上网电价进一步规范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4]264号

颁布时间:2004-09-27 16:14:58.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其他机构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有关电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的有关规定,考虑煤炭等燃料价格上涨对电价的影响,为调节电力供应,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燃煤机组的上网电价,同时,进一步规范我省上网电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现有燃煤机组(含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1、#2机)的上网电价从2004年6月15日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一律提高0.6分/千瓦时(含税),不含税提高0.513分/千瓦时。调整后的电价详见附件,请各地物价局通知附件中的地方电厂执行。对附件所列电厂以外的地方燃煤机组,其上网电价也按上述标准调整,由各地物价局会同当地供电分公司公布其调整前后上网电价,并抄报我局备案。

  二、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机组的上网电价。今后我省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40.5分/千瓦时(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为42分/千瓦时。

  三、规范我省企业自备电厂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的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中“允许企业的自备电厂将富余电量以不高于地区平均上网价格上网供应”的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省企业自备电厂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含已上网但未定价电量)的上网电价统一规定为:燃煤机组为40.5分/千瓦时(含税),燃油机组为47.16分/千瓦时(含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的规定为准。

  四、对发改价格(2004)1037号文下发后我局已公布上网电价的广州恒运热电C厂#6机组、茂名热电厂#5机组、深圳西部电力有限公司#6机组、粤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发电机组、粤连电厂有限公司二期发电机组、坪石发电B厂#3机组、梅县电厂#5和#6机组,其上网电价暂不在1037号文核定的新投产机组电价基础上提高0.6分/千瓦时,待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此正式批复后,再按批复的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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