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会[2011]15号
颁布时间:2011-02-17 11:25:14.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省直、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确保省直和中央驻济各单位会计人员信息的准确、详实与完整,实现会计人员信息全国共享与通用,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会办[2010]18号)、《关于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通知》(鲁财会[2011]3号)精神,现将省财政厅直接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范围
持有山东省财政厅颁发未办理过调转,或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颁发后调入山东省财政厅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时间安排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工作从2011年3月1日开始,至2011年8月16日结束。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11日,单位及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网上填报信息;
第二阶段:3月14日—8月16日,各单位主管部门对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统一携带材料到财政厅会计处进行确认(确认时间表附后)。
三、信息采集方法和步骤
信息采集工作采取持证人员个人网上填报、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财政厅会计处确认的方法进行。具体方法和步骤是:
(一)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自行填报
1、3月1日—3月9日,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首页,点击山东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页面,选择“个人”页面按照登记说明注册用户,在线如实填写《山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附件1);
2、3月10日—3月11日,打印《信息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其中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岗的会计人员将《信息表》连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最高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最高非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算化(珠算等级)证书、奖励证书、奖励文件等证书证明复印件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将以上材料报主管部门初步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
1、3月14日—3月21日,由单位安排专人在山东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在线如实填写《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工作会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表》)(附件2)和《会计用人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及单位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3);
2、3月22日—3月28日,打印《单位信息表》、《汇总表》,按要求签字盖章,连同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总会计师任命文件等证照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所有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最高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最高非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证书、珠算等级证书、奖励证书等证书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按序装订,及各附表电子版一份报省财政厅进行确认。
(三)财政厅会计处确认
3月29日至8月16日,省财政厅对各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进行信息确认。
四、注意事项
(一)在岗和不在岗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由所属单位分别统计报送,不在岗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附表1)工作单位一栏不填写,无需贴照片。同属省直、中央驻济各单位会计人员有变更调转的直接在新单位参加信息采集。
(二)各单位如有所属企业改制为私企或会计人员人事关系发生变动调出省直、中央和省驻济单位的,其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一律不得在现单位采集,应通知其到省财政厅办理调出手续,到新单位属地辖市区或户口所辖区财政局办理调入手续,再进行会计人员信息的采集确认工作。
(三)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请在2011年3月底前,到财政厅指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补完继续教育内容。
(四)信息采集期间,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亦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采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将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个会计人员,督促个人如实完整上报材料,准确无误汇总数据,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 系 人:仇文娟 徐仰成
联系电话:0531-82669970
附件: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