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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11]50号

颁布时间:2011-02-24 10:22:16.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省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新型显示、高端移动通信、数字视听、卫星导航、传感网、物联网等;生物与新医药:包括生物医药、生物育种、新化学药、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现代中药及天然药物等;新材料:包括新型光电材料、纳米材料、超导材料、改性高分子材料、新一代轻纺化工材料、特种金属材料、特色稀土材料、催化及光催化材料等;新能源:包括光伏、生物质能、太阳能、风电、锂离子电池、核能等;先进节能环保:包括冶炼、煅烧、化工等行业节能技术,建筑节能与工业节水,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技术及其设备等。

  (二)交通运输建设。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港口码头、场站设施、通用航空设施建设等。

  (三)水利工程建设。水库建设、水利旅游、库区生态开发、水力发电、供水、引、调水工程、灌溉工程、防洪工程建设(含堤防及排涝泵站)、水土流失治理等工程。

  (四)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建设,铜、岩金、银、铁、锰、铌钽、地热、高岭土等矿种勘查开发。

  (五)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城市(城镇)供水、燃气供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焚烧、填埋)、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市政维护、城市园林绿化等。

  (六)政策性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

  (七)社会事业领域。

  1.医疗卫生。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2.教育。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3.文化。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演艺中心)、乡镇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

  4.体育。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5.民政。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6.旅游。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

  7.其他。建设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档案馆、科技馆等场馆。

  (八)兴办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保险、期货、基金公司;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金融资讯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

  (九)商品批发零售领域。商贸项目建设,新办大、中型商场、卖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城市社区新办商业场所,主要以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等先进业态为主:“双百市场工程”建设,重点投资特色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中档商场等;鼓励连锁经营向专业店、专卖店、仓储式商场等多业态发展。

  二、扶持政策

  (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

  1.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用地项目,依法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依法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市、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的,可上报省级调剂。

  2.发挥现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各类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整合、统筹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各类扶持产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资金主要用于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培育、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另行制定。

  3.对新能源产业实施价格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电价补贴,对未列入国家补贴的项目,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上报有权审批部门依法审批。

  4.对为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并优先获得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6‰的比例补偿;担保机构对市内中小企业担保项目中由省担保公司再担保项目而发生的再担保费,市、县财政按再担保额的各1‰给予补助。

  5.落实鼓励和支持节能环保的税收政策。

  (1)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依法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依法可以在以后五年内结转抵免。

  (3)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扶持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方面。

  1.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及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投资项目),自有资产不足以抵押银行贷款的,经由银行推荐,有关部门(中介)评估等程序后,可由省级再担保公司直接担保。

  2.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省财政从相关部门预算中对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各奖励100万元,对评估优秀的省级创新型企业各奖励5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

  3.引导组织民营企业建立技术(工程)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加强产、学、研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工程)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

  4.鼓励民营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提升“6.18”平台功能,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度和成果对接率,有效扶持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凡民营企业成功对接实施“6.18”项目,经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认定后,视成果转化实效,三年内按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市、县分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科技孵化器,财政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企业或科研单位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财政分别予以奖励30万元、2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对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

  6.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按《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对在龙岩新设立总部或建立生产基地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中国、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等国内外品牌企业,按我市企业首次创品牌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品牌的生产企业,在《闽西日报》、龙岩电视台等市内新闻媒体开展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给予50%优惠。

  7.提升产业园区发展水平。对民间资本投资符合进入我市龙工配件园、汽车工业园、台湾群创创意产业园的企业:

  (1)土地使用税:按规定标准缴纳,从缴纳土地使用税之月起五年内按其市、县分成部分的标准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后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3)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后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在项目交地后五年内按地方所得市、县分成部分的标准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4)企业所得税在项目交地后五年内按市、县分成部分的标准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以财政奖励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8.落实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支持企业更新设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十二)交通运输建设方面。

  1.市级按省交通厅补助额度的50%配套补助场站建设资金。

  2.给予民间投资机构适当的土地政策优惠。

  3.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公路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方面。

  1.明晰产权,始终遵循“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2.协调金融部门开放小水电站、水库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盘活我市小水电企业资产。

  3.投资水利企业除对投资修建的水利项目进行经营外,经批准,可在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养殖业、水产业、林业、种植业、牧业和旅游业等综合开发经营,对投资建设水利项目形成的水域可依法对外出租经营。

  4.投资水利企业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5.投资建设经营具有防洪除涝等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其社会公益性部分的项目投资可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

  6.投资水利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对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水利项目,合营期限可达50年。

  7.投资水利企业的供水价格,由投资方按照能够弥补供水成本并有适当利润的原则提出价格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可根据供水成本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8.投资水利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五年内按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地方实得部分的标准,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9.投资水利企业销售自产再生水,依法不征收增值税。

  10.投资水利企业经营农业灌排及进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法免征营业税。

  11.投资水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加快回收投资。

  12.投资水利企业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排灌工程设施补偿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河道采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可给予减征。

  13.投资水利企业对农业灌溉取水,依法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十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方面。对鼓励开采的矿种,民间资本可参与矿业权公开招拍挂活动。

  (十五)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方面。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

  2.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

  4.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

  (十六)政策性住房建设方面。

  1.根据市、县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制定的套型面积、套型功能、建筑标准、装饰深度、销售价格、租金标准、基础配套、建设周期等有关要求,可就项目投资建设向具有开发资质企业公开招投标。

  2.民间资本可直接投资建设政策性住房,也可通过投资入股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在投资建设政策性住房时实行投资建设管理费用和财务管理费用及投资利润包干管理制度。

  3.协调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投资政策性住房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执行优惠利率,放宽贷款期限。

  4.市、县政府在土地、规划、拆迁、项目审批、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七)医疗卫生方面。

  1.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在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内兴办各类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2.对民间资本兴办的医疗机构或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控股的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科研立项、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3.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非公立医院参与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探索实行并规范执业医师多地点注册执业的方式。

  4.对进入民营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实行代理制,接受档案委托管理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给予两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5.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十八)教育方面。

  1.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2.加强民办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统一规划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民办学校可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民办学校的教师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进行资格认定,并享受公办教师晋级、评定职称和培训的同等待遇,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执教能力和水平。

  3.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符合标准设置的,可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学生。

  4.在岩企业用税后利润在龙岩市范围内投资办学的,按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标准,由同级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拨给学校,全额用于办学。

  5.鼓励地方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加大民办学校的融资力度,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抵押、担保、授信额度等方面应给予民办学校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同时对大额投资办学者给予补贴支持。

  6.在市、县两级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鼓励企业或个人为民办教育基金会注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优秀民办学校办学,促进和繁荣民办教育事业。

  7.维护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对与政府签订有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任务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等待遇;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工资、医疗、退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维护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

  8.对进入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人事档案关系实行代理制,接受档案委托管理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给予两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9.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引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各级民办学校行业协会,规范民办学校的自身办学行为。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评估标准,对民办学校定期工作检查、考核审查,对投机取巧、急功近利、违规办学的学校和人员严厉查处。

  (十九)社会福利事业方面。

  1.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供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按照国家和我市的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

  2.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照我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免税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依法扣除。

  4.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5.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的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6.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个床位补助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五年以上的,分五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元。

  7.残疾人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民间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可列入医疗保险范围。

  (二十)文化方面。

  1.对设立非营利性的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当地政府应予以大力支持,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用地按划拨供地,同时依法免交相关费用。

  2.落实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5)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6)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2)—(6)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十一)体育方面。

  1.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民间投资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运动场馆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在用水、用气等方面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3.鼓励社会捐赠体育设施建设及基金设立,捐赠款项按实抵税。

  (二十二)兴办金融机构方面。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一是取消发起人(投资人)的地域限制。境内自然人由机构所在地居民或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三年以上的非所在地居民放宽至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境内非金融企业由注册地在拟设立农村金融机构辖区放宽至中国境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二是放宽发起人持股比例。将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由原来的5‰调至2‰。

  2.设立信用担保公司。享受反担保费补偿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帮助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推荐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3.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依法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十三)旅游方面。

  1.对获得信用等级3A级以上(含3A)且安全等级达A级的旅行社,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的地方所得市、县分成部分的标准,由市、县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奖励给旅行社。

  2.新评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且安全等级达A级的饭店五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的地方所得市、县分成部分的20%的标准,由市、县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奖励给星级饭店。

  3.新开发旅游综合体、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于正式营业后五年内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市、县分成部分的标准,由市、县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奖励给相应的企业。

  三、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二十四)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清理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取消的一律取消、应当调整的做出调整,对需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审批条件。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理制度和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按照行政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实行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充分授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要纳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集中办理,为民间投资提供高效、标准、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

  (二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各类政府采购。对列入国家、省级节能强制采购产品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实现同等优先采购。对纳入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制订的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享受同等优先待遇。招标采购单位在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工程照明”、“室外园林产品”、“建筑用材”等商品时,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我市民营名优企业,只要依法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民营名优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十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清理并取消除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及扩大收费范围等违法收费行为。

  (二十七)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力度,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

  (二十八)创新民间资本投资方式。积极推行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二十九)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全市有利于民间投资的项目策划生成、筹备工作,建立完善“龙岩市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在“中国龙岩投资频道”或“龙岩招商网”建立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吸引民间投资的项目;利用各种项目推介时机,积极推介我市的民间投资项目和投资环境。通过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建立民营企业沟通联系平台。建立市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机制、市政府与民营企业定期联系制度、银企协商对话机制等,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家、民间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大力发展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以商会为平台,促进民营企业家、民间投资者互通信息,促进民间资本、资源、信息的有效聚集。

  (三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与支持统计部门,对审批、核准、备案、发放施工许可及实际开工的民间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信息及时报送统计部门,以便跟踪统计,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

  (三十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中央、省、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方针、政策、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9]356号)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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