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财监督[2010]909号
颁布时间:2010-11-02 09:20:04.000 发文单位:杭州财政局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7]276号)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绩效评价工作实际,我们对《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杭财绩效[2007]1294号)进行修订后制定了《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7]276号)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原则和标准,对财政支出运行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我市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绩效评价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并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逐步推进部门(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
市本级绩效评价范围为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安排支出规模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支出(含项目所有承担单位)。各区、县(市)的绩效评价范围由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完成情况;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制订并实施的管理制度、措施等;
(三)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四)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包括: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预算申报(事前)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和完成结果(事后)评价三种类型。
预算申报(事前)评价是指对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的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是指对项目支出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评价;完成结果(事后)评价是指项目支出完成后的总体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对于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则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一般以量化的数值或比率来表示。
第十条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项目支出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方向,并与财政支出范围、方向及效果紧密相关。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方面进行量化,不能量化的,应采取定性方式分级分档设置。绩效目标的制定应科学合理,易于操作。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应尽量予以细化和量化。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以评价对象和相关规定及评价内容为基础,并考虑系统性、重要性、相关性、可行性、可比性等多种因素确定。
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财务指标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等。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财政支出的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是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而设置的指标,由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或受托中介机构共同研究确定。设置时可参考“杭州市项目评价具体指标一览表” (详见附件2)。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便于评价结果的计算。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应对照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来确定,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评价各项政策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部门(单位)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同时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第十八条 部门(单位)每年应在评价范围内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填写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详见附件3)报财政部门备案。市级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该表报送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各区、县(市)部门(单位)绩效评价计划表报送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对被列入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评价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6)报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3月20日前将本年度项目评价计划情况表(详见附件5)报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上述均以电子文档报送。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价,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评价工作质量。同时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撰写报告和结果应用等四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前期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确定评价机构、制订或审定评价方案、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确定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由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负责制订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评价机构可以是受托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是评价工作组。
(四)制订评价方案。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制订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时间等。受托中介机构制订的评价方案应报评价工作组审定。
(五)下达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方案和有关评价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实施评价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价机构要收集与被评价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听取被评价项目单位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选择。
(三)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
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的,应在全市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如需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的,可在各级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聘。
第二十五条 撰写报告
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支出明细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详见附件1),经征求被评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核。
市级部门(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对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上年度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年度项目评价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4),随附评价报告一式2份报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
第二十六条 结果应用
(一)评价工作组对评价报告反映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并将项目实际绩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限期落实整改。
(二)评价工作组要根据评价结果情况,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并随附评价报告及时报送预算编制部门,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与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部门(单位)应及时将评价方案、评价报告、结果应用等相关资料归档存查。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建立与预算相结合,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在项目申报和预算编制中的有效应用。
部门(单位)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
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以及无正当理由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和对绩效评价意见未实施整改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或自评报告的,特别是对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或支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条 建立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应将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落实整改。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价信息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重点评价项目绩效情况等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完成进度、完成质量、以及组织开展等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杭财绩效[2007]12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