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办[2011]23号
颁布时间:2011-03-18 13:29:47.000 发文单位:杭州财政局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2009年以来,各区、县(市)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市农办[2009]27号、杭财农[2009]232号)的文件精神,对全面推进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市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和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要求,为促进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对《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发《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杭农办[2009]27号、杭财农[2009]232号)同时废止。
2011年3月18日
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解决农产品卖难买难和农民增产不增收等问题,建立健全城乡双向流通网络建设,特制定如下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每年从市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在年度市财政专项资金额度内,开展我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扶持工作。
二、项目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工程项目
1、新建专业交易市场:新建的市场要符合环保要求,节水、节电、增效效果明显。市场废弃物净化处理率达100%,实现循环再利用与资源化综合利用并达标排放。
2、专业交易市场的提升改造:结合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对原有专业交易市场进行资源整合,改进交易方式、扩大交易规模、引入现代交易手段和完善市场配套等。提升改造的专业交易市场必须要符合现代交易市场的要求进行建设。
新建和改建的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达到省一星级市场建设要求,且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产地市场1亿元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金补助;鼓励农产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达到省二星级市场建设要求,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达到省三星级市场建设要求,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
(二)展示展销中心建设项目
在杭州市范围内开设的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每区、县(市)在杭州市主城区和当地范围各限报1家]的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面积需在2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展示展销中心内环境优美、台帐清晰,每个展示展销中心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经营合同至少需二年以上,每年补助40万元)。
(三)农产品现代物流业工程项目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发展农产品物流(配送)节点,主要包括农产品物流园区、配送中心、集散市场、物流转换地(含仓储、加工、冷库、车站、码头等)。农产品物流节点要有明显的杭州市农产品物流标志,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有专门的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专用配送车辆(不少于5辆),符合环保要求,节水、节电效果明显,台帐清晰,年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
农产品现代物流业工程项目建设经验收合格,每个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
(四)市内农产品专卖店工程项目
本市农业龙头企业在杭州市范围内开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专营店(门店面积5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入30万元以上,经营产品主要以杭州农产品为主、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专营店内环境优美、台帐清晰,每个专营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补助。
三、项目申报及验收
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农办提出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和验收表,由区、县(市)农办负责汇总,申报单位必须经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两年在财务、税收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产品质量无投诉。
每年3月底前,由各区、县(市)农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上述四大类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农办。
4月底以前,由市农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检查验收,确定扶持对象和扶持资金;5月份下达扶持资金。
四、资金拨付及管理
推进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是促进我市农村流通市场可持续发展和全面统筹城乡建设,实现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市)要制订培育目标和扶持政策,落实财政扶持资金。上述以奖代补资金除市内农产品专营店工程项目外,其他三类项目由市本级与各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淳安县除外)。
各地农办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各实施单位必须出具原始凭证,凡发现有出售假冒伪劣农产品、虚报经营业绩、提供虚假原始凭证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因土地、市场、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财政资助项目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上述条款由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