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2010]24号
颁布时间:2010-11-25 10:28:40.000 发文单位: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升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养老问题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建立起养老服务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许多工作走在全省和全国前列。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2009年末,我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13.2万人,占总人口的16.65%,其中80岁以上高龄人口达17.8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5.19%,高于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空巢老人比例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供给相对不足,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我市老年人口特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自主养老为基础、居家养老为主体、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顺畅、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实现“老有善养”。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首先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依照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积极拓展服务对象,适时、适度提高老年人整体养老福利水平。
坚持完善体系。始终坚持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公办养老与民办养老、城市养老与农村养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四个并举”,加快构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坚持创新体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事业和产业、个人和组织、有偿和志愿“四种关系”,勇于突破、不断创新,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坚持整合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程度整合资源,做到统筹兼顾,形成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目标。到2012年,全市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城市社区及50%以上农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站)。到201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有老年人健康档案,设置老年人常见病专科和家庭病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站)建设实现全覆盖,老年人普遍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全市实现“9064”的养老格局,即老年人口中,以社区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协助的自主居家养老占90%;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占6%;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的占4%。该目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内容,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三、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四)科学制定系统的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制定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五)科学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和实施计划。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体现区域特色的市、区县(市)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做到规划选址明确、用地性质明确、建设时序明确、考核评价明确,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推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与幼儿园、中小学等社区配套设施同等重要的内容,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当地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社区专项用于养老服务或出租给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旧小区要充分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房屋等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要加强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尚未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养老服务用房,可参照社区配套用房确权办法操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要认真规划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功能布局,依照功能定位和医疗介入程度的不同,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功能分类,合理布局。一般照顾型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接收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提供一般性生活护理服务,但不需要提供医疗服务的老人;护理照顾型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接收无严重疾病,需要提供护理服务但不需要提供经常性医疗服务的老人;老年康复医院和老年护理医院主要接收除日常看护照料外还需进行康复治疗的患有慢性疾病的老人和部分残疾人;临终关怀医院专门接收年迈久病、弥留于世的老人。各地在规划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时,要兼顾养老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统筹安排,以满足不同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
(六)构建职能导向型的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共同发展的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按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注册或按社区服务业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养护、康复、托管、文化娱乐、配送餐等服务的机构,包括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护理院、敬老院、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和专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分为由各级政府举办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社区服务业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我市国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定位和发展方向,重点解决“三无”人员、“五保”老人、有特殊贡献者和困难家庭老人等的基本养老问题。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主要面向非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且经济条件一般的普通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此类人员的养老费用以个人承担为主,经相应的养老需求评估后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主要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养老费用由个人或家庭承担。
(七)加快建设乡镇(街道)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新建、改(扩)建工程,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到2012年,乡镇(街道)敬老院全部完成转型,但仍保留敬老院牌子。
加快落实国办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制度,理顺现有的人员和资产关系。认真落实乡镇(街道)敬老院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前,完成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供养机构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
(八)创新养老服务机构兴办体制。政府在办好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鼓励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鼓励跨地区、跨区域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品牌好、效益好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走“集团化”道路。
(九)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应逐步建立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对经评估暂不符合享受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评估状况提供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和其他机构养老服务。
(十)改革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定价机制。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并逐步与市场接轨。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报财政、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开展自主经营,其收费标准可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定价,并报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备案。
(十一)支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老年病护理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定点范围。
(十二)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与创新。要加快推进国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通过竞争上岗、优化组合、绩效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在重点解决特定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养老服务,从单纯的供养向供养、医疗、教育、娱乐、康复等一体化经营模式转变,实现“以院养院”,减轻政府负担。巩固提高国办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国办养老服务机构中,除福利性、示范性、指导性机构外,其余机构及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营、参股以及出让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社会经营者,由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十三)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监督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认证、评级、年检制度,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实现机构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如违反上述规定,各级财政应收回各项补助资金,并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十四)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按照当地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点规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用地指标,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按工业项目用地前期报批的相关程序操作;在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做地)时,由市规划局按照《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要求确定建设规模,落实选址,明确由土地综合开发(做地)单位负责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更多老人服务。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 “十二五”规划,科学、合理、合法使用土地。
强化批后监管,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未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方案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的,依法严肃查处。养老服务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服务机构土地资产的,如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如土地通过招拍挂取得,按照招拍挂文件或出让合同的规定处理。
(十五)坚持国办养老机构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并举。在充分发挥国办养老机构示范作用,实现国办养老机构“保基本、保重点”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暂不征收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企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召集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后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先报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可暂不予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十六)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准入门槛。简化养老服务机构审批程序。六个老城区范围内筹办200张(含)床位以下养老服务机构的,其筹建和开业由各区民政局负责审批;筹办20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为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总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十七)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助力度。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扣除办院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院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除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外,可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市委办〔2009〕33号)中规定的有关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的政府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标准的60%进行补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建设和运营项目规费等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提高对六个老城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寄养补助。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六城区户籍老人入住的,在享受市委办〔2009〕33号文件规定的寄养补助基础上,市、区财政再按每人每月35元的标准给予寄养补助。六城区的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六城区户籍老人入住的,市、区财政按每人每月35元的标准给予寄养补助。
鼓励六个老城区内持有有效期内低保证、困难证家庭的老年人入住萧山、余杭等区、县(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享受市委办〔2009〕33号文件规定的寄养补助的基础上,市、区财政再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寄养补助,用于抵扣入住床位费。
(十八)完善与养老服务事业紧密关联的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推出商业性的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集中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老年意外伤害保险,由市财政按保险金额的1/3给予补助。
(十九)建立养老服务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积累资金按一定比例出资建立养老服务建设基金,交银行托管,主要用于帮助解决用房自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创办初期的资金困难,对其额度不超过总投资30%的贷款给予3年银行贷款利息补助。鼓励企业对养老服务建设基金进行捐赠,对捐赠企业,其捐赠资金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二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建设或运营规费优惠政策仍按照市委办〔2009〕3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二十一)全面推行和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依托家政服务网、居家护理网、社区关爱网、电子监护和紧急救助网等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是我市养老服务发展的主要形式。把社区建成“没有围墙”的老年公寓,依托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平台,进一步拓宽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手段、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全面开展社区为老服务,协助老年人继续在社区内生活,通过社区为老服务,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替代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照料。要认真总结推广我市城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经验和特色,打响杭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品牌。
(二十二)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行业等社会力量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多元化服务。对各类养老服务中介组织,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组织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对各类养老服务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
(二十三)保障“星光老年之家”正常运行。对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体活动、教育学习等基本养老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给予补助。市财政每年对六个老城区的“星光老年之家”给予5000元的补助;对其他区、县(市)的“星光老年之家”给予2500元的补助。各区、县(市)按照不低于1:1给予配套补助,乡镇(街道)和社区也要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保障,其中乡镇(街道)财政补助额应不低于市级标准的5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星光老年之家”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服务内容,实现“星光老年之家”的稳步发展。
(二十四)落实对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补助和优惠。对六个老城区新建的通过民非登记或社区服务业登记的社区托老所、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经验收达标后,根据面积大小,由市财政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财政每年给予通过民非登记或社区服务业登记的社区托老所、老年食堂2万元的运行补助。六个老城区按照1:1给予配套补助,其他区、县(市)应出台相应政策给予补助。社区托老所、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等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站)水、电、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水、电、气等价格相同。
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安装呼叫器的,由市财政按照安装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其余费用由各区、县(市)财政给予解决。
(二十五)明确审批登记渠道。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等通过社区服务业渠道进行登记,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社区托老所床位在30张(含)以内的,通过社区服务业渠道登记;床位在30张以上的,按照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二十六)加大政府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力度。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39号)的规定,市里对六个老城区居家养老工作实行考核,并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予以补助。市财政2011年将安排1500万元经费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社区服务业资金,今后根据居家养老服务面的扩展按比例予以增加。各区、县(市)应出台相应政策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项经费。
七、积极培育养老产业发展
(二十七)积极支持和鼓励市场参与老年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养老产业,促进养老市场完善和繁荣,并通过老年产业和养老基地建设,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带动制造、服务、旅游、医疗、保健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
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重点开发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机构迫切需要的老年护理用品、康复用品和自助用品。鼓励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大力开发老年旅游和养老市场,打造优质品牌,满足迅速增长的老年旅游和养老需求。
结合我市“十大特色潜力行业”总体布局,利用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城市集群度好、文化相近、习俗相通的优势,积极谋求长三角养老产业一体化发展。在立足服务本市老年人的基础上,依托当前“大杭州”的城市发展战略,利用杭州城市郊区公交一体化和农家乐发展的有利时机,吸引长三角地区的异地养老、养老疗养和养老旅游资源,把我市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的养老产业基地,国内乃至亚洲地区老年人专项用品生产中心、老年人服务和生活品质示范城市。选择1—2个区、县(市)先行开展试点,起到以点带面、示范带动的作用。
八、积极探索新型养老模式
(二十八)积极探索“以房养老”。积极探索城乡居民通过以房换养、租房入院养老、合居共住养老、房产置换等各类以房养老新模式,开发养老资源。
(二十九)鼓励发展基地养老。采取“城乡联动”的方式,支持郊区县(市)兴建养老基地,积极探索“以房养老”与基地养老、旅游养老、休闲养老、候鸟式养老有效结合,吸引老年人自愿入住,打造“养老天堂”。
(三十)鼓励农村发展家庭旅馆式养老。支持郊区县(市)农民利用其拥有的集体土地,兴办家庭旅馆式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所),为城市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解决城市老年人候鸟式、休闲式养老需求。探索发展农宅地养老,允许农村宅基地、空余土地、闲置房屋等,在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用于养老设施建设。
九、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一)加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各级要切实加强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浙政发〔2008〕72号文件关于“到2012年,每个市、县(市、区)建有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要求,市级要组建事业编制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事业的指导、规范和服务。各区、县(市)民政局要设立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科室,并配备专职人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要开设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城乡社区以社区为单位,配备社工或公益性岗位的专职或兼职管理员。
(三十二)鼓励以市场化方式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市场化服务未覆盖到的范围,由城乡社区聘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担任助老员,为享受政府补助的对象提供上门养老服务,助老员纳入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养老服务机构安排本市户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市和区、县(市)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进行培训,并按规定列支相关费用。
(三十三)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助老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吸引一批学历较高、年轻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养老服务队伍中来。鼓励大中专院校及职高、职业技术学校设置养老护理专业,开展委培业务,借助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到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助老员)实现持证上岗。
(三十四)稳定护理人员队伍。将养老服务业单列特殊服务行业,将养老护理人员单列服务工种。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养老护理人员工作的特殊性,研究制定国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报酬核算办法和自然增长机制,其身份可参照社区工作人员身份。对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参照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给予综合补贴。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取得高、中、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员(助老员),每月工资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1.6、1.4、1.3倍(不包括各类保险和公积金)。
(三十五)鼓励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重视发展和壮大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开展志愿者与被服务老人的结对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提倡“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的互助精神,鼓励开展“银龄互助”活动。
十、工作要求
(三十六)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把养老服务事业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工作作为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级考核。
(三十七)准确定位。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优化政策、激发市场活力中的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养老事业、养老产业发展路径和机制,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
(三十八)依法发展。积极推动我市关于养老服务事业的地方性立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行业标准、日常管理、合法权益的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机构撤销后的财产清理以及城市建设中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等予以明确规定,使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有章可循、法院审理纠纷“有法可依”,实现养老服务机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三十九)倡导新风。要大力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氛围,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明确家庭养老责任,强化子女的养老责任和意识。大力宣传和表彰尊老、爱老的先进事迹和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和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氛围,吸引广大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让更多的老人接受和参与社会化养老,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同时,强调老人在老龄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推崇“自立、自助、互助”的积极养老文化。
(四十)加强协调。民政、老龄、发改、财政(地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审计、物价、卫生、工商、公安消防、教育、文广新闻出版、体育、司法、房管、电信、电力、金融、城投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