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1]1078号
颁布时间:2011-10-28 11:32:15.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省政府新修订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62号令)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162号令有关规定,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成本调查,认真核实生猪屠宰企业的相关成本、收益情况,合理制定本地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二、各地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的监管,积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收费管理政策、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好生猪屠宰收费和价格秩序。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陈晓聪,联系电话:020-83134613,传真:8313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