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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1]209号

颁布时间:2011-10-09 09:38:06.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牵头制定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64号),为进一步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改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积累的个人账户金额(含政府补贴和代缴部分)可以抵扣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也可合并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进一步扩大城乡计生对象中政府代缴人员范围

  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死亡或患有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参保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市人社局牵头,各区统筹协调辖区街、镇、社区、行政村,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依托,通过专场讲解、印发相关宣传资料、制作播放宣传短片,重点区域上门服务,把政策宣传到户到人,给城乡居民算细账、明白账、家庭账和实惠账,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政策的好处,促进尽早参保。

  (二)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双月报制度,将提高参保率工作纳入区、街(镇)两级政府工作绩效考评。各区要按时向市人社局报送工作进度,市人社局定期通报各区和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对照年度目标参保率要求,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年度目标参保率如下:

  年度46-60周岁60周岁以上

  2011年底950%

  2012年底980%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各区要增加投入,通过整合资源、调整补充,着重解决人员、场所、经费、设备等实际困难,增强经办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力量,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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