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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事宜

颁布时间:2011-11-24 09:21:31.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评协《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中评协[2008]156号)及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已经过行业专门教育委员会审议。现将此办法在网上征询你们的意见。欢迎提出意见与建议,并请于12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协会。

  联系人:金红梅 电话:64163564  邮箱:sisi_jin@163.com

  附件: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续教育管理办法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指导本市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行业人才队伍,根据中评协《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中评协「2008」15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义务接受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建立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并组织师资培训;

  (五)组织本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评协或中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指导、督促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六条 协会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明确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方式和培训班总体安排等。并于每期继续教育培训班正式开班的5个工作日前向资产评估机构下发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第七条 协会对继续教育培训班实施跟踪管理,并通过学员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培训班课程设置、授课质量、配套服务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评价,及时了解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培训需求。

  第八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时间保障,并有专人负责本机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可向协会申请注册资产评估师内部培训资格:

  (一)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具备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拥有或聘请有能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

  (五)有能力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并保证培训质量;

  (六)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经协会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机构要设立专门培训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一)每年4月30日前向协会上报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参加培训人数等),做好各类培训班课时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协会对内部培训质量进行审核、验收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三年,并在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及学时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理论、资产评估实务、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以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加下列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参加中评协或本协会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或专题讲座等;

  (二)经本协会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培训;

  (三)中评协或本协会提供的远程教育和网络培训。

  (四)经中评协或本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第十二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由中评协或本协会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或本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人、专题研讨会演讲人;

  (二)参加中评协或本协会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参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

  (四)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五)承担中评协或本协会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完成并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七)参加中评协或本协会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八)经中评协或本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继续教育,应当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本协会确认。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人、专题研讨会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工作,每天确认4个学时;

  (三)参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项目组长每项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项确认20个学时;

  (四)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项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项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项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项确认20个学时;

  (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项确认10个学时;

  (八)参加中评协或本协会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八条 建立培训联络员制度、继续教育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一)每家机构须配备一名培训联络员专门负责日常培训工作联系。培训联络员信息上报协会考试培训部备案(附表三)。如培训联络员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协会提交变更信息。培训联络员具体负责各类培训班的网上统一报名、人员安排及办理协会下达的各类培训事项。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继续教育,统一由培训联络员进行网上报名。参加培训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须使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进行考勤。

  第十九条 本年度上半年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一律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下半年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本市分支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总部内部培训,并由总部所在地地方协会开具培训证明且取得学时的,本协会予以认可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一条 跨省转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出的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到本协会后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并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附表二),经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班实行考核、考试制度,每期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结束后,由协会根据本期授课内容组织考核、考试。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予计算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当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由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对于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将暂缓年检或撤销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进行公开批评或进行行业自律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非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合伙人)、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及评估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附件: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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