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资[2011]385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09:46:5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非省统调公用水力发电机组的最高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3年底以前投产的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统一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1994年及以后投产的不作调整。
二、以上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要做好工作,务必按时执行到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