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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闽注会协[2012]7号

颁布时间:2012-01-31 09:54:14.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对长期致力于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予以表彰,进一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讲诚信、讲素质、讲贡献的风气,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在2月25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会注册部。

  附件:《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对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并作出重大贡献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个人会员予以表彰,进一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讲诚信、讲素质、讲贡献的风气,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成为省注协资深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执业10年以上(含10年),每年至少参与10个审计等业务;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一定影响;

  (三)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四)遵纪守法,从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三条 省注协资深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省注协举办的专业培训和学术等活动;

  (二)优先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有关专业课题和学术研究;

  (三)优先被提名为省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优先成为省注协专家库成员;

  (五)优先作为行业专业人才向其它相关部门推荐;

  (六)优先被提名为中注协资深会员;

  (七)受中注协或省注协委托,代表省注协参加相关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第四条 省注协资深会员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持久的职业尊严,恪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二)严格自律,做行业诚信建设的表率;

  (三)积极承接中注协或省注协委托或安排的培训教学、业务监管、课题研究或其他专项工作,做好有关征求意见的反馈工作;

  (四)积极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由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学者、省注协和行业代表联合组成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选委员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省注协执业会员可以自愿申请成为省注协资深会员。申请人应当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附件1)。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提交省注协。

  省注协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研究确定资深会员建议名单。

  第八条 资深会员建议名单应当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省注协根据公示的情况提交评选委员会。

  第九条 省注协资深会员评选委员会应当按照评选条件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量化评分标准,然后对照候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审定资深会员名单。审定结果应在省注协网站上公布。

  省注协对评定的资深会员颁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证书”。

  省注协资深会员可以公开使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十条 资深会员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省注协按照上述程序对资深会员的资格进行重新评定。重新评定合格,再予颁发新证书。

  资深会员资格的重新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在拥有资格的5年中,资深会员显示出了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对行业持之以恒的敬业精神;在自觉维护会员团结、行业信誉和行业协会声誉方面做出积极有效工作;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方面取得新的建树,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论文1篇以上或著作、课题等成果;能很好地承接省注协委托或安排的培训教学、业务监管、课题研究或其他专项工作,做好有关征求意见的反馈工作;具有持续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维护行业利益,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贡献。

  连续3届为省注协资深会员的,不再进行重新评定,除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自然成为省注协资深会员。

  第十一条 省注协资深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实后经省注协资深会员评选委员会批准,收回其资深会员证书,并在省注协网站予以公布: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二)申请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三)撤销或注销注册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资深会员义务的;

  (五)省注协常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被收回资深会员证书的,不得再参加资深会员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2.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汇总表

  下载:附件1-2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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