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2-08 17:24:05.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发挥被监督主体的自律作用,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监督查前调研和上报检查名单的通知》(财监便[2012]4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我办研究决定,结合2012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查前调查,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的
通过开展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执行国家会计法规、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以及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企业和事务所规范健康发展。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我办将作为201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重点调查和上报检查名单的重要参考。
二、自查范围
包括驻赣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保障性住房建设企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三、自查主要内容
——企业单位,主要是:
(一)会计基础工作方面,主要是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会计核算方面,主要是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有无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是否按照准则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等。
(三)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是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其有效执行等。
(四)会计政策方面,主要是近三年有无重大调整变化,是否存在随意调整会计估计的情况等。
(五)税收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无偷逃或拖欠税款的情况,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法,有无采取各种变通手法,违规获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收的现象等。
(六)接受外部监督检查情况,近三年事务所审计发现的问题或情况,是否已进行全部更正处理,处理事项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未更正处理事项的原因或理由等,以及近三年接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检查的情况等。
(七)其他需自查并报告说明的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
(一)职业道德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分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执业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审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八)业务报备方面存在的问题;
(九)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自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切实避免走过场和流于形式。
(二)实事求是,认真自查自纠。各单位应实事求是,认真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如实反映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对改进会计工作、完善会计法规等如有意见建议,请一并报送。
(三)加强沟通,及时报送材料。各单位应对自查、整改情况及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文字报告,并填写《2012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情况表》、《2012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情况表》,于2012年3月10日前以书面文件及电子档材料报送我办(本通知和表格可登陆我办网站下载)。联系人: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三处任勇(联系电话:0791-86820955)、刘刚(0791-86821033),传真0791-86820678;通信地址:南昌市二经路7号,邮编330006;电子邮箱:jxzybjcsc@126.com.
附件: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