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12]14号
颁布时间:2012-03-23 10:31: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在更广泛领域、更多层次服务于社会经济,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近几年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在选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时,会更加注重中介机构的信誉,要求提供由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其无不良执业记录行为的证明,对此项工作,我协会一直给予支持。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下同)在请求协会开具执业证明过程中存在沟通不畅、要求不清、委托他人等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执业证明的出具,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具执业证明的简单流程
1.会计师事务所向协会提出出具执业证明的正式申请书,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申请书需要注明:
(1)会计师事务所全称。
(2)委托单位(客户)名称。
(3)提交部门单位名称。即:需要查验执业证明的部门单位,如委托单位(客户)自身需要执业证明的,则与(2)一致。
(4)业务项目名称。
(5)用途。可选项为:入备选库、投标、承做业务、其他等。
(6)违规记录。如实填写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属下分支机构、执业人员近三年受到的处罚或惩戒、受到投诉举报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
(7)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姓名。即:来协会办理手续的人员。
2.会计师事务所派人持申请书到协会,由监管部审核并签写“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鉴领用登记表”(协会内部表格)。
3.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持“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鉴领用登记表”到协会办公室,由协会工作人员打印正规格式的执业证明(一般为一式三份)。
4.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持“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鉴领用登记表”、正规格式的执业证明提请协会领导签发。
5.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持“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鉴领用登记表”(已签发)、正规格式的执业证明到协会办公室加盖协会公章。
二、基本要求
1.协会将遵循“规范操作、热情服务”的原则开具执业证明。
2.原则上只对机构出具执业证明,不对执业人员出具证明,特殊情况下由执业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请秘书长同意方可出具。
3.原则上出具近三年执业证明,不得出具近一年或近两年的执业证明。
4.凡是近三年收到行政处罚、协会惩戒(包括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的,不得出具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或者如实出具受到惩罚或惩戒的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出具执业证明时,原则上应列明所内注册会计师、属下分支机构(不包括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受到处罚或惩戒的不良记录情况。
6.存在受到投诉举报正处于调查处理期、不履行会员应尽义务等情形的,暂缓出具执业证明。
三、特别声明
协会根据掌握的情况信息,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执业证明,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本通知做出的规范要求,与以往出具执业证明有关工作相比,没有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额外负担,主要就有关事项为全行业起到明示和提醒作用。
协会联系电话:0531-82919699 82919655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