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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83号

颁布时间:2012-03-23 11:49:02.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贸易局拟订的《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贸易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商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对经济发展的先导作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贸发展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和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资金用途

  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商贸发展资金可分为项目类资金和非项目类资金两大类,其中项目类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符合我市商贸流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商贸服务业企业(含药品流通企业);非项目类资金由市贸易局用于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一)项目类资金对下列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资助(奖励)。

  1.杭州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及列入杭州市“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培育名单的百强商贸企业的重点改造、建设项目;

  2.列入省、市、区(县、市)商贸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的建设、改造项目;

  3.商贸服务企业(含药品流通企业)的连锁网点、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改造项目;

  4.列入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电子商务、回收网点建设项目及二手车交易市场改造项目;

  5.社区便民便利连锁网点、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设项目、“放心早餐”厨房工程;

  6.重建、修复、改造的“老字号”商业企业项目以及在技术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上取得显著成绩的“老字号”商业企业项目;

  7.生猪定点屠宰、“菜篮子”、“三绿工程”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改造项目;

  8.按照规划对市区的商品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整合、改造、提升项目;

  9.保供稳价、农超对接、直供直销、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项目。

  (二)非项目类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目标的考核奖励;

  2.用于“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最佳成长性企业”、“商贸服务功勋企业家”、“商贸服务精英”、“新兴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特色商业街区”和“夜市”的表彰奖励;

  3.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宣传、促销;商贸流通领域的人才培训;支持商贸行业协会发展的购买社会服务支出;

  4.用于对引进国内外品牌企业、开展品牌特许经营且经营成效显著的大型商场、超市、特色街区的表彰奖励;

  5. 用于美食餐饮国际化交流及经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的其他商贸发展项目(活动)的相关支出。

  三、项目类资金的资助(奖励)标准

  (一)资助标准。

  商贸发展资金以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不含新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地款)为基础进行计算。

  1.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08]343号)文件执行;

  2.信息化应用建设发展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

  3.商贸(药品)流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受理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商贸(药品)流通企业的新建商贸项目(受理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

  国家、省、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和年度“新兴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商贸品牌企业”、“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最佳成长性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流通设施、技术改造项目(不含新建商贸项目),以及“老字号”商业企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在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过财政资助的同类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各区、县(市)政府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其中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按1:1落实配套资金。

  (二)奖励标准。

  对商贸流通企业以连锁经营方式进社区发展便民便利网点的进行奖励。

  1.连锁便利店。在上年度门店规模总量的基础上,新增(开)门店数10家以上(含)的,每个新增(开)门店奖励1.5—2万元;已享受过现代农村流通网络“千万工程”资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2.洗染连锁店。上年门店规模总量在5家以上并在此基础上新增(开)门店的,每个新增(开)门店奖励1.5—2万元。

  3.大众放心早点连锁店。上年门店规模总量在5家以上并在此基础上新增(开)门店的,每个新增(开)门店奖励2—4万元。

  4.“菜篮子”专营连锁店。上年门店规模总量在10家以上的并在此基础上新增(开)门店的,每个新增(开)门店奖励 2—3万元。

  新增(开)门店数均指与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相比门店的净增加数。具体奖励条件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凡获得省、市重点流通商贸企业、新兴商贸示范企业等荣誉的可优先获得奖励。

  (三)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商业特色街区、夜市建设、商品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生猪定点屠宰、肉菜追溯体系、家政服务建设等补助(奖励)政策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四、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商贸发展资金采取年度计划控制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年初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商贸工作重点,按照突出重点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项目类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均可申请资助(奖励)。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原则上是申请上年度或本年度完成的项目。投资大、建设期长的重大项目分段实施的,经申请批准,可按进度分期资助(奖励)。

  1.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4)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申请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及说明材料;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3.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审核。

  4.市财政局、贸易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联合行文拨付。各受助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二)非项目类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市贸易局根据商贸发展资金的年初预算安排,结合项目进度,按程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商贸发展资金下达给市贸易局,由市贸易局按相关要求拨付到申请企业。

  五、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商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贸易局、财政局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侧重于项目的投资额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审核;商贸部门侧重于项目的申报条件、建设内容等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企业,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38号)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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