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13]32号
颁布时间:2013-05-17 13:46:2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扩大实施,促进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决定自2013年在本市相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现将《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国标委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实施单位
2013年本市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共10家,其中:
(一)2012年已实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共6家,包括: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新增实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共4家,包括:
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上海东浩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二、实施方式
实施单位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同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讲解》,编制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合适的咨询机构和软件开展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为保证实施工作质量,实施单位应当选用通过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符合性测试的软件。
根据《通知》要求,选择在2013年实施嵌入式报送的实施单位,应当在2013年5月24日前书面通知市财政局会计处。
三、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是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标准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信息化环境下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实施单位应当成立由企业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技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在本单位顺利实施。各实施单位应当于5月24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及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
(二)采取措施,按时保质报送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编制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在2013年8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实施单位在报送前,应当对本单位XBRL格式财务报告做好自我校验工作。我局将在8月15日至8月25日期间对各实施单位提交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进行测试校验,各实施单位根据测试校验结果配合修改完善,并于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
(三)经费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各实施单位应当高度重视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工作,安排经费保障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指定专人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的组织协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XBRL技术在本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应用,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协调组织本市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及市国资委。
联系方式: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徐逸
电话:54679568-17115
传真:54906054
电子邮件:estellabb@aliyun.com
上海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 蒋恩骏
电话:23115791
传真:23115949
电子邮件:jej@shgzw.gov.cn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