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12〕25号
颁布时间:2012-12-04 08:39:45.000 发文单位:天津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各有关单位:
2011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财政部专门制定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各区县财政局应在前期宣传贯彻《小企业会计准则》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小企业会计准则》宣传力度,并把《衔接规定》纳入宣传范围;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积极筹备,帮助小企业按照《衔接规定》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新旧账务衔接,并在2013年度小企业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中,严格按《衔接规定》的要求执行;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迅速组织师资力量学习《衔接规定》,并将文件内容快速补充到培训课程中;各代理记账机构及小企业应认真学习《衔接规定》,全力做好年终结账后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衔接工作,保障账务处理合理、账目清晰准确。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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