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教[2013]21号
颁布时间:2013-03-28 09:01:55.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口(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精神,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与成套工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关于加强“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与成套工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2009年,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1年,财政部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以下简称《财务验收办法》),2012年,财政部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口(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依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针对“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与成套工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南方区域)(以下简称“02专项”)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课题)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核算
1.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中“专款专用”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开设银行项目(课题)专用账户;对无条件开设专用账户的院校、事业单位可以选择本单位一个现有账户作为项目(课题)账户进行项目(课题)经费支付。
2.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中“单独核算”相关规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须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对中央经费、地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或者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设置辅助明细账,对中央经费、地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二、预算调整
1.项目(课题)预算调整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和《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到需要报批的事项,需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项目(课题)预算。
2.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需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应由项目责任专家就合理性及相关性发表认证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严禁预算外购置设备。
三、资金管理
1.项目(课题)采购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入库、出库手续,严禁以购代耗、以支代耗;项目(课题)材料费中不得列支与项目(课题)无关的日常办公耗材。
2.项目(课题)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应签订委托合同;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项目(课题)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内部结算的方式列支,确需要内部单位提供服务的,应提供证据证明提供测试的内部单位为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独立核算方式应具有历史延续性,同时应提供清晰、准确的收费计算方式和交付证据。
3.项目(课题)劳务费应据实列支,严禁以房租补贴、通讯费等名义计提,对不符合劳务费支出的内容严禁以任何名义在劳务费中列支。
4.项目(课题)燃料动力费是指用于可以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和专用科学装置的相关支出;对于实验室中不能单独计量的日常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在项目(课题)燃料动力费中再重复列支或分摊。
5.项目(课题)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预算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会议纪要等;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严禁铺张浪费;会议费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
6.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间接费用开支不得超过原预算金额。间接费用中的人员激励费用应按实列支。
7.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相关支出原则上应当在项目(课题)研究周期以内,不得在结题前突击列支。
8.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增加合作单位转拨项目(课题)资金。
四、其他
1.实施中期审计制度。中期审计按照课题开展,每年下半年针对上一年立项课题开展中期审计,中期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由02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02专项办”)从入围财政部重大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中选取委派,相关审计费用由项目(课题)单位承担。审计完成后,会计师事务所以课题为单位出具课题中期审计报告,“02专项办”根据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组织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单位整改后将整改报告交“02专项办”备案,“02专项办”对课题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2.实施财务顾问制度。项目(课题)单位须在入围财政部重大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中聘用财务顾问机构,全程指导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02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费用由项目(课题)单位承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每半年向“02专项办”报送经财务顾问机构确认的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实施承诺函制度。从2013年起,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当年立项批复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项目(课题)单位对当年立项的项目(课题)须出具项目资金承诺函,对项目(课题)批复的资金额、支持方式、自筹资金及需用自筹垫支的相关的资金做出承诺。
4.地方政府对地方配套资金的预算调整、资金管理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